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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者行李及随身财产保险(2020版)条款-安盛天平
注册号:C00007832122020081401331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者行李及随身财产保险(2020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与主合同互有冲突之处,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若本附加合同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第三方盗窃、抢劫,或者因承运人或旅店、酒店、餐馆的责任造成被保险人的行李及随身财产(包括行李、行李中的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遗失或损坏,且此随身财产为被保险人所合法拥有,本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按照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随身财产的实际价值或修理费用:
当随身财产发生部分损坏时,本公司将赔偿被保险人受损财产的修理费用;当随身财产不能以较经济的方式修理或不能被修理或者遗失时,本公司将根据下列公式计算的受损或者遗失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被保险人,但本公司做出赔偿后,该随身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本公司。
实际价值=重置费用*(1–每月折旧率*随身财产发生损失时的购买月数)注:
(一)购买月数不足一个月的,视为一个月。
(二)购买月数大于等于四十个月时,按四十个月计算。
(三)重置费用:指替代受损或遗失财产的相同或类似新物品的当前市场价格。
(四)折旧率: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每月折旧率为:2%。
如果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获得赔偿,本公司针对同一保险事故,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对差额进行赔偿。
第四条 责任免除
除本附加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一)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导致的损失或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正常的磨损、撕破、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或有缺陷的物料或技术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
2.物品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
(二)下列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的损失、费用;但保险单中明确为本附加合同承保的除外。
2.隐形眼镜、角膜保护膜及(照相用)显微透镜的损失、费用。
3.易碎物品如玻璃制品、水晶制品、瓷器、大理石制品、陶/土制品、龟壳等的损失、费用,但由火灾、抢劫、入室盗窃或者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在此列。
4.用于商业活动的租赁设备、物品或样品的损失、费用。
5.遗失现金、国库券、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可转让单据、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邮票、手稿、文件、奖章、硬币的损失、费用。
6.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遗失的损失、费用。
7.家具、古董、艺术品、古玩、乐器、诸如高尔夫、潜水、野营或滑雪装备等运动装备的损失、费用。
8.动物、植物、食物或易耗品和快速消费品的损失、费用。
9.不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的行李的损失、费用;预先发出的或分开邮寄或运输(包括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的损失、费用。
10.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自行车及其附件,船舶、发动机以及任何其它形式的交通工具的损失、费用。
11.涉嫌走私、违法运输或贸易的物品的损失、费用。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的损失、费用。
12.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没收、征用或拘留导致的损失、费用。
13.任何原因不明的损失、费用。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在旅途中妥善管理自己的行李及其它个人物品。如本合同项下承保的行李或个人物品发生遗失或损坏,该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保护或挽救该行李或物品,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发现遗失或损坏后,该被保险人应立即向有关酒店或承运人管理部门反映,并于发现丢失或损坏二十四小时内取得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
(二)被保险人应于盗窃或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报告,并取得有关书面证明。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第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若随身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相关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索赔或者在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予以赔偿后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者追偿。
保险金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作为索赔证明,连同本公司的索赔申请表于自旅程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如未注明提供原件的,在核对查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即可):
(一)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二)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文件;
(三)遗失或损坏物品的购物发票原件(如适用);
(四)损坏物品的修理发票原件(如适用);
(五)有关部门或警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六)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第九条 释义
【意外事故】:指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事件,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为避免疑义,任何情形导致的猝死均不属于本合同承保的意外事故。
【手提电脑】:指手提电脑、笔记本型电脑或平板电脑。
【第三方】:指除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以外的人。
【快速消费品】:指使用寿命较短,消费速度较快的消费品,包括化妆品、个人卫生用品、个人护理品、家庭护理品、烟草、酒类、饮料、包装的食品、所有药品类及保健类药品等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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