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附加条款:
就医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医疗费用扩展以下项目,按发票中实际发生的金额赔付,但不超过本附加条款中所对应的赔偿金额、天数、次数;保单对赔偿金额、天数、次数另有约定的,以保单约定为准:
1、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伙食费,该项费用以100元/天为限,每人累计不超过180天;
2、就(转)诊交通费,单程就(转)诊交通费以1000元/次为限,每人累计不超过3次;
3、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次性安装普通、适用的,符合工伤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标准的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该项费用以5000元/人为限;
保险人对主险医疗费用及本附加险医疗费用各项扩展项目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主险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
境外工作扩展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出境工作,包括前往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医疗费赔付顺序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 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遭受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支出的医疗费可以按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进行赔付:
1、医疗费中的社保用药已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或其他渠道下获得赔付的,本保单负责赔偿社保用药之外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按照90%的比例赔付。
2、医疗费中的社保用药未在任何渠道获得赔偿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社保用药,不负责社保用药之外的任何医疗费。
社保用药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其的调整目录中的药品和项目。
及时报案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如保单另有约定的,以保单约定为准,因延迟报案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伤残等级赔偿比例特约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在发生主险条款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雇员出现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的情况时,保险人将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所得金额。
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
伤残等级 |
比例 |
一级 |
100% |
二级 |
80% |
三级 |
70% |
四级 |
60% |
五级 |
40% |
六级 |
30% |
七级 |
20% |
八级 |
15% |
九级 |
7% |
十级 |
5% |
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伤残等级赔偿比例特约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在发生主险条款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雇员出现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的情况时,保险人将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所得金额。
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
伤残等级 |
比例 |
一级 |
100% |
二级 |
90% |
三级 |
80% |
四级 |
70% |
五级 |
60% |
六级 |
50% |
七级 |
40% |
八级 |
30% |
九级 |
20% |
十级 |
10% |
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修订附加条款
自动承保新员工条款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雇佣的新员工。被保险人应在新员工入职后的天内,及时向保险公司书面申报新员工的投保信息并补缴相应的保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及时批改的员工,以及未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保险公司自批改之日起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不得追溯到新员工入职之日。
上述批改申请期限自每名新员工入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天,如保单另有约定,以约定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A)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自人身伤害发生之日起在180个日内发生死亡),保险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为限。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除外责任:
本保单对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之雇员死亡或人身伤害不负赔偿责任:
1. 战争、战乱、反叛、罢工、暴乱、动乱以及核辐射等;
2. 疾病、传染病、生育、怀孕、医疗以及手术等;
3. 故意自残、自杀以及因药物或酒精导致的犯罪或失常行为;
4. 打架、酗酒、吸毒、精神错乱以及高风险运动;
5. 从事第二职业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仅限于:
-航空飞行,乘坐民航飞机除外;
-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
-足球,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
-滑翔运动;
-冰上曲棍球;
-摩托车竞赛;
-驾驶或乘坐50cc以上摩托车;
-登山、攀岩、攀崖;
-跳伞;
-地穴探险;
-汽车竞赛;
-以运动为职业;
-滑水、跳水及水上竞技;
-冬季运动,冰上溜石活动和溜冰除外;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B)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自伤残发生之日起在180个日内发生死亡)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意外医药费用(社保范围内用药),保险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为限。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除外责任:
本保单对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之雇员死亡或人身伤害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战乱、反叛、罢工、暴乱、动乱以及核辐射等;
(2)疾病、传染病、生育、怀孕、医疗以及手术等;
(3)故意自残、自杀以及因药物或酒精导致的犯罪或失常行为;
(4)打架、酗酒、吸毒、精神错乱以及高风险运动;
(5)从事第二职业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仅限于:
-航空飞行,乘坐民航飞机除外;
-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
-足球,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
-滑翔运动;
-冰上曲棍球;
-摩托车竞赛;
-驾驶或乘坐50cc以上摩托车;
-登山、攀岩、攀崖;
-跳伞;
-地穴探险;
-汽车竞赛;
-以运动为职业;
-滑水、跳水及水上竞技;
-冬季运动,冰上溜石活动和溜冰除外;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