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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可重复缴纳,一人多职员工更有保障

发布日期: 2018.01.03

导读:一人在不同单位身兼多职,发生工伤由谁来赔偿?近日,宁波一职工在第二份工作中发生意外导致受伤,而工伤保险是由第一家单位缴纳,申请工伤认定遭拒绝。而人社部表示,工伤保险可以多次缴纳,一人身兼多职的情况不同单位需要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新一站保险网10月26日讯,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个人打多份工已经成为常态。但不少人只在一个单位办理工伤保险,这样出了工伤事故究竟该谁负责呢?近日,鄞州区人社局工伤科调解了一起比较特殊的工伤纠纷案。

一个人打两份工

据介绍,刘先生是A公司的职工,A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刘先生白天在A公司上班,晚上又在B公司兼职从事厨师工作,而B公司未给刘先生缴纳任何保险。

今年9月的一天,刘先生从B公司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受伤后,刘先生向鄞州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B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B公司认为,当初是因为A公司为刘先生缴纳了社会保险,才导致其无法为刘先生缴纳社会保险,故工伤赔偿的责任不应完全由其承担。

鄞州区人社局工伤科向B公司解释,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劳动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及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这些都表明劳动者可以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

对于这类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规定: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相关办案人员表示,在本案中,A公司虽然为刘先生缴纳了社会保险,但B公司仍可单独为刘先生缴纳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后,如刘先生在B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依法应由工伤基金报销的部分同样可以报销。

B公司在听了解释后,同意协商解决问题,使此事得到顺利解决。

工伤保险可以分别办理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强认为,在就业多元化的今天,一个人打多份工已经成为常态。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只允许一个人和一个用人单位签一份劳动合同,除此之外的劳务都属于雇佣关系。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可以和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既然是两份合同,一家给劳动者办理五险一金,非全日制的也可以单独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这在法律上没有错,但有一个前提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两份及以上劳动合同,要让彼此知道。这起案件很有典型意义,给从事多份工作的就业者提了个醒。

律师进一步解释道,劳动者在从事多份职业时,要和用人方约定关于办理工伤保险的事宜,同时还要搞清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可以单独办理工伤保险,雇佣关系不可。还有就是,如果发生了纠纷,前者适用劳动法,后者适用民法。

总而言之,工作中需要注重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一人身兼多职的情况下要保证每一份工作都受到工伤保险保障,以此来完善所有工作过程中对人身基本安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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