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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抬头为个人,公司可以税前列支吗?

个人发生的部分消费支出,虽然取得的是以其个人名称为抬头的发票,但一般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取得发票抬头为员工个人,是由客观原因决定的,某些支出,发票抬头只能开员工个人而无法开具给企业。 

2、相关的支出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的,应该由企业负担。即根据收入相关性原则,从根源和性质上来说个人费用是为企业取得收入发生的必要的支出,应由公司承担。 

 

常见的发票抬头为个人、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包括以下项目: 

出差交通费:员工出差购买的飞机票、意外保险等,必须是员工个人的名字; 

办公通讯费:手机登记为员工个人,发票也开给个人; 

出差住宿费:以个人名义入住酒店旅馆的住宿费,发票抬头一般为个人;

住房补贴:企业发放住房补贴,特别是外籍个人,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但由于是员工个人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发票抬头为个人; 

企业招聘员工,聘请专家、顾问等,承担对方来回差旅费用:飞机票等是相关个人的名字,并且对方还不一定是公司的员工; 

员工入职体检费用: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取得的财政票据或发票是开给员工个人; 

企业请个人办理事项:按照合同约定个人办理事项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比如差旅费,个人取得抬头为个人名字的发票向企业报销; 

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水电费发票开具的抬头往往只能是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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