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知识汇总 社会保险知识 认定决定书未送达不算完成工伤认定

认定决定书未送达不算完成工伤认定

发布日期: 2014.09.15

导读:问: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劳动局把工伤认定书书只送到... 答:如果是单位给你申请的工伤认定,那么就是送达单位!劳动局有备案资料的,随时能查。
问:工伤认定决定书下来了接下来该怎么办? 答:要求工伤待遇,申请伤残鉴定
问:工伤认定决定书还没收到,停工留薪期从什么时候开... 答:1、工伤认定决定书有没有收到,与停工留薪期计算没有关系。 2、停工留薪期是从受伤之日开始计算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认定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所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予以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方式、时间送达,才能约束行政行为相对人、对相关人产生权利义务影响,才发生法律效力,才算行为的完成。下面我们来分析工伤认定这个行为。 职工(或近亲属)、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对该申请作出是否为工伤的一个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人社局做出认定结论后该具体行政行未送达给当事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并没有产生影响。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第一、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用人单位才有权利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待遇,工伤认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才对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第二、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用人单位才能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工伤待遇等程序。 只有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后该具体行政行为才视为完成。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做出之日”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日,但并不当然生效,也就是工伤认定还没有最终完成,该行为并没有拘束力,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送达给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后,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方可生效,才能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工伤认定决定未送达的不算完成工伤认定。 由上可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未送达工伤认定决定,就不算完成工伤认定。那么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期间发生的工伤,2011年1月1日之前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而在2011年1月1日后送达工伤认定决定的,其完成工伤认定的时间为送达之日,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按照修订后的《条例》标准赔偿。(张士谦、王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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