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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经典理赔案例

发布日期: 2012.05.18

导读:在交通日益拥堵的今天,事故的发生率也是越来越高。网络、媒体每天都在播报哪里又发生了恶性交通事故。而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的人员伤亡究竟该怎么理赔,这是很多有车一族最想知道的。下面我们就来看这样一个典型的事例,看看案件中的当事人索赔成功了吗?

2009年10月31日,金某开车将李某撞死后逃逸,但是他在次日自首并向死者家属赔偿38万元。同时金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死亡赔偿金11万元,第三者商业险赔偿金10万元,理由是他于2009年2月为汽车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商业险。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保险公司表示双方签订的商业险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肇事逃逸不予赔付”。但金某认为,“交通肇事逃逸不予赔付”的约定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根据2009年新版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有提示注意和解释说明的义务,保险公司未尽上述两项义务,该条款对金某无效。双方争执不下,金某最后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表示,2002年修订的旧版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009年修订的新版保险法则规定,保险公司不仅要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还要对保险条款作出明显的提示;如果没有明显提示及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就不产生效力。但法官认为,交通肇事后不得逃逸是每个公民都应知道的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金某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完全可以理解该条款的意思,保险公司无需特别说明就已尽到解释、说明的义务。法院当庭判决保险公司向金某支付交强险死亡赔偿金11万元,而对10万元第三者商业险赔偿不予支持。

新修订的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生效,金某与保险公司于2009年2月订立保险合同,早于新保险法颁布的时间,因此判决应当适用2002年修订的旧版保险法。关于免责条款的效力,2009年的新版保险法规定更加严格。实践中,新版保险法颁布前订立的保险合同大多未对免责条款作出明显提示,如按新版保险法执行,这些免责条款都将归于无效。同时,对肇事逃逸者进行商业险的赔付,无疑会降低逃逸者的违法成本,增加全社会的道德风险。

其实无论新旧保险法关于类似案件的解释有何不同,有车族都应该自觉遵守交规。毕竟保险只是提供事后的一种经济补偿,造成的人员伤亡是无论如何也弥补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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