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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工伤保险条例》 彰显国民福利诉求

发布日期: 2012.06.12

导读:现在,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得到了越来多人的关注。由于工伤保险对大部分从业人员来说都十分重要。我国为了体现国民的福利诉求,近期决定修改《工商保险条例》。

现在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12月8日发布了关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消息,该会议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不仅此前“取消上下班工伤”的建议最终未获国务院认可,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还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都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实现全国“同命同价”。

毫无疑问,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同命同价,这是即将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中两个最大亮点。而这两个亮点,也是来之不易。相关的争议,应该说持续了很长时间。如果《条例》最终按此次会议精神修改,这些争议总算可以平息。

回头看看现行的《条例》,按照其中规定,上下班途中受伤,只有“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被认定为工伤。即便如此,还是有不少论者认为该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相重叠,认为这相当于提供了重复赔偿。而在去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所公布的修法草案中,连这一规定都将被删去,所给予的解释是,为体现公平,无论是因机动车伤害还是非机动车伤害,皆不列入工伤范围。对此,舆论争议四起,做减法的公平看来难以服众。

事实上,此前仅将机动车伤害列入工伤范围,也是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几经权衡、折衷妥协的结果。但是,按照上位法《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并依据我国的福利现状,上下班途中受伤本应都列入工伤范围。首先,依照《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所有类别的社会保险本质上都是让国民共享发展成果,且我国福利保障水平亟待跟上发展的水平,因此只宜做加法而非减法,否则,立法保障也只能是形式大于内容。其次,上下班途中是否列入的各种争议中,争议焦点其实只是操作、认定程序问题,而非上下班途中与“工作”的本质关系。

法律作为价值的实体,应首先从价值出发,从法理出发,以操作、程序这些次级问题来取而代之,实为僭越,根本说不通。可惜的是,为体现公平,最初的新修草案干脆将这一规定也删除,立法进步无从体现。好在,如今所决定修改的内容,体现了应有的立法精神和国民福利诉求,这让我们欣慰。

另外,关于同命不同价的争议,争议焦点实际上也是法律的现实基础是否跟得上的问题,而基本的价值共识根本不存在争议。关于同命是否同价,法律的现实基础即为资金的统筹层次、水平。目前的工伤保险依据所在地工资水平计算,而保险的资金统筹以县级为基本单位,由于各地经济差异较大,从操作上一直没法实现同命同价。根据这次国务院会议精神来看,因统筹层次、水平而带来的差异,将果断消除,其果断之处体现在打破地区限制。当然,从既有的信息来看,我们尚不知地区限制具体如何打破。今后法律精神是否会落空,这一问题仍需关注。

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最大的意义是国民福利诉求得到正面回应,法律价值将进一步实现。福利诉能得到积极回应,相信是得益于近年来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险资金统筹以及城乡一体化上所做的努力。当然,法律的调整,同时也能为这些努力提供新的助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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