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康宁人寿赔付

您好!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空帮忙,下面我将整个事由简单做以下介绍:2008年2月份我父亲由于身体不适,在医院住院检查时发现患有心脏病,当时的医生的治疗方案就是做支架手术,但是医院专家会症后,建议做支架手术风险较大暂时保守治疗(住院调养)。由于我当时刚参加工作,做手术费用较大,2008年4月份经别人介绍我给我父亲投保了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在投保内的病做手术,费用绝大部分有保险承担(详见中国人寿网),当时的投保的初衷是考虑一旦做手术,可以减轻我的压力。由于投保操作是我姑姑和我爸做的,当时只听到他们讲该险种的好处,没讲违约、隐瞒之类的内容。今年8月份我父亲由于心脏病突发去世,家人及时与保险公司报案,9月份申请身故赔偿金。但是中国人寿的答复是,经过调查发现我父亲投保前由于心脏病住过院,而投保时未作说明属于隐瞒,不予赔付或赔付少额的保险费。通过了解我现在有两个疑点:一、2009年新的保险法第十六条有这项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三、当时人寿业务人员明知我父亲有心脏病,但是可能为了拉业务,给他办了该保险,但是没书面证据。人寿这种做法合理吗

最佳回复

您好!首先您要明确的是,保险公司在投保的时候会有一个书面体检“在这里面会提到很多问题,包括我们时候有病史的”如果我们不做如实告知。那么由于这个情况导致的身故等情况,保险公司是拒赔的。这些合同里面很清楚您可以看合同!其次这个事情主要在业务员身上,违反了公司的代理规定和要求,我们可以投诉他并且追究责任,但是保险公司的判断是有他的道理的。如果您不服,可以发起诉讼!坚持自己的意见,或许还是有转机的

Roseen-tan2010-05-07

其他回复 共11

Juneen-xiang2011-10-22

很同情你的情况,希望能尽快得到解决。

Donlin-hua2011-08-30

您好; 首先,我为我们行业有这样的业务人员感到悲哀,不诚实,但理赔应该比较困难。

Claius-he2011-08-08

双方都有责任,应该讲各打50大板,一点错都没有。带病投保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应当负法律责任业务员没有进行详细咨询或者说有明显的不作为,应当收到相应的处罚。最后回答你的问题,中国人寿拒绝赔偿是否合理,我的回答是,合理、合法!

Rubycn-tan2011-07-20

您好!如果已经有先天疾病、遗传疾病、既往症疾病等,投保前重要提示:切记“如实告知,必须通过公司体检和审核。才能知道您是否能参保?如果客户故意隐瞒病情,带病投保行为来诈骗保险公司,肯定是不能理赔的。到最后很可能会导致保费没收。虽然新保险法出台,有“不可抗拒条款”保护客户利益,但明显的带病投保,还是会出问题的。

Clementine-shi2011-06-26

你好!你这情况可以赔的概率不大,因为投保时没有就你父亲的身体情况如实告知。也许你不清楚这些,但是当时的保险业务人员知道。你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追究那位业务人员的责任

ingssa-len2011-04-18

朋友,很同情你的情况,也为我们公司有这样的代理人感到悲哀!当然,一个巴撑拍不响,希望你能理解公司这样做也有一定理由的。在此建议所有保户一定要了解清楚理赔再投保!

Charic-yang2011-03-22

您好:很遗憾!1、您的合同是带病投保,并且没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属于不赔范围。2、我们业务人员的私心,导致这件事情发生。但在法律上没有凭据,属于职业道德。就以上这两点保险公司就能说得过去。祝您万事如意。

SAMitan-diao2010-12-26

您好:对于您的情况深表同情,但带病投保是绝对行不通的,保险法中规定两年不能解除合同是指客户做了如实告知但保险公司没有去调查、也没有做任何特殊要约的情况下,而并非是有病不告诉只要投保两年后就不可又解除合同!对于代理人明知老人家有病而又没有向保险公司说明这是代理人的违规行为,你们可又向当地保险公司或保监会投诉,或许可又争取退回所缴保费总额!

Beatrice1-lv2010-09-17

你好! 你的情况深表同情,这是业务员的过错,明知带病投保保险公司是拒赔的还做,责任在这个业务员。保险市场就是被这样的人员做坏的,太可悲了。新的保险法适合新的保险合同。公司的处理没有错。

stamcyt-hu2010-07-18

你说当时投保操作是你姑姑做的,那你姑姑要承担一切后果(如果她是业务员)因为这种投保是属于故意隐瞒,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因为你爸在2008年2月发现患心脏病,但你们在2008年4月就投保,你们投保时也是明知的,不属于忘记告知,所以保险公司不赔是正常的也是合理的(任何保险公司也会这样处理),

Enidly-lu2010-02-13

首先一、2009年新的保险法第十六条有这项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条是偏向我们保户的。不过你要知道你是旧合同,你的两年是要从新保险法实施日,也就是2009年10月1日开始算的。当时办理时没有如实告知,所以你这份合同还没有过两年的保护期。赔的概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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