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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逾两年“未如实告知”

发布日期: 2012.03.11

导读:《保险法》中的关于“如实告知”的规定,在保护投保人利益的同时,对保险公司的核保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修订前的《保险法》也对“如实告知”做出了相应规定,不过只是对投保人的一种约束,指明投保人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有的还不退还保费,并没有对保险公司关于“解除合同”和“拒赔”设定时间限制。

据有关调查显示,有很大一部分投保人是在不知情时没有“如实告知”。一位投保人曾表示,自己患过大病,可是已经痊愈了,买保险时也没有填写这一情况,不过后来营销员知道了自己的病史,也没有说什么,还照常收保费,只是在自己又一次患病后,保险公司才到医院查病历,核实后做出拒绝赔付的决定,拒给的理由正是没有“如实告知”。按照新修订后的《保险法》,如果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合同签订超过两年,则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并须赔付保费。

有人传言《保险法》中的抗辩期设定为两年,是因为两年内保险公司足以发现投保人是否尽了“如实告知”义务。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管贻升表示,这一传言不可取,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很少再继续进行核保,继续核保成本会非常大,设定两年很可能是遵循国际惯例。

关于“如实告知”的规定,在保护投保人利益的同时,对保险公司的核保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贻升指出,过去有很多理赔纠纷是围绕“如实告知”发生的,现在必须从核保环节加强控制了。

一财险公司核保人员指出,这一“如实告知”主要会对长期性的健康保险产生很大影响,对财险影响较少,因为财险一般是1年期的,对保额与保费相接近的产品、对投资性较强的产品影响也不大。某健康险公司高管表示,这一规定的出台,将要求保险公司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同时也会加大公司的经营成本,以前正常的拒绝赔付案件从今年10月1日后有很大一部分将要赔付。

对于“如实告知”规定,投保人普遍表示赞成,认为这样才能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长期利益。不过,有保险专家提醒投保人,保险业讲的是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一定要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这样才能使得理赔顺利进行。

修订后的《保险法》将从10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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