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保险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的第二、三款和 第四款似乎是矛盾的,能解释一下吗?

***un / 2010-02-09发起 话题所属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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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矛盾:这三条都是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第二款解释为:前段部分:如实告知解释权是有效期为三十天。后段部分: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两年内,如果投保人未做如实告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投保人未做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这个是如实告知的时间问题。第三款解释为: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出现保险事故。两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所交的保险费。两年以上,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这就回归到第二款的时间上了。第四款解释为:投保不是故意不做如实告知,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所交的保险费。第五款解释为: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但并没有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综合分析:假如投保人故意未做如实告知,时间在两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保险责任,不退还保险费。假如投保人在不是故意做如实告知两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所交的保费费。投保人不管是故意未如实告知,或者不是故意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生效两年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是最大的诚信原则,也为了减少因纠纷带来的麻烦,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

Estebe-ma2011-07-19

其他回复 共4

Leowen-zhuo2011-08-09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Miles1-na2011-07-26

保险人是指保险公司. 第二款: 如某人发生重疾,不告知,隐瞒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在合同生效的两年内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第三款: 如某人得重疾,是因为过失,不告知,而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在合同生效的两年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可以退还保费. 第四款: 如保险公司知道某人得重疾,而此人投保时又没有告知,但保险公司已经承保,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并要承担保险责任.

Matarp-zu2010-12-08

《新保险法》节选:第十六条

Muriel-lou2010-07-24

简单的可以这样理解,对于未履行如实告知原则的,0-2年以上,从保险生效日起两年后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那么保险应当承担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责任;0-2年内,对于两年内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保险公司会根据未履行如实告知的具体情形做出退费或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处理。这样规定,明确了各方的责任,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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