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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逐步开放放宽市民公积金提取条件
发布日期: 2015.11.23
导读:为推动长春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支持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消费,切实缓解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购房压力,长春市拟将一次性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阶段性放宽。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做好《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条款工作的通知”。为缓解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购房压力,我市拟将一次性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阶段性放宽。
“通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取申请时间及额度均有所放宽: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职工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六十个月(5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这意味着在5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说,需要注意的是,该政策仅下月起至年末有效,2016年1月1日起将恢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二十四个月(2年)内办理提取业务的政策。
关于做好《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条款工作的通知
为推动长春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支持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消费,切实缓解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购房压力,现将一次性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阶段性放宽,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
二、提取申请时间及额度
1、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职工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六十个月(5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2、自2016年1月1日起恢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二十四个月以内办理提取业务的政策。
三、提取证明材料
详见《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住金字[2015]16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
“通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取申请时间及额度均有所放宽: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职工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六十个月(5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这意味着在5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说,需要注意的是,该政策仅下月起至年末有效,2016年1月1日起将恢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二十四个月(2年)内办理提取业务的政策。
关于做好《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条款工作的通知
为推动长春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支持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消费,切实缓解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购房压力,现将一次性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阶段性放宽,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
二、提取申请时间及额度
1、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职工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六十个月(5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2、自2016年1月1日起恢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二十四个月以内办理提取业务的政策。
三、提取证明材料
详见《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住金字[2015]16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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