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研究与评论 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发布日期: 2013.05.20

导读:随着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大灾损失的潜在风险也在成倍增加。宏观政策环境为建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创造了良好契机。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我国农业保险支持保护体系高度重视。

作为保险监管机构,大连保监局自成立以来,推出各项创新举措并成功付诸实践,在不断夯实大连保险业发展基础的同时,有效促进了大连经济的发展,得到省市两级政府的高度肯定。在新近召开的大连市政协第十二届会议上,大连市政协委员、大连保监局局长朱进元向大连市政协提交了涉及保险业发展内容的两项提案,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在本次市政协会议上,你提出了《关于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议》的提案,请你介绍一下该提案的背景。

朱进元:党的十八大对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大连市自2007年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农业保险经营机制不断完善,保险覆盖面逐年扩大,农业保险在保障粮食产量稳定增长、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实施都市化农业发展战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大连市农业生产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和都市型农业建设的深化,农业风险也出现了不同的表现形式,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缺位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记者:请你谈一谈在大连市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朱进元:首先,农业风险的特点需要建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农业风险的区域性强、集中度高, 在一次大灾中,农业风险单位在时间与空间上常常表现为高度的相关性,导致保险分散风险的“大数法则”处于失灵状态,仅靠保险公司的自身能力无法解决。例如,2012年“达维”“布拉万”等台风暴雨灾害给大连市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截至2012年10月底,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出险立案3377件,涉及60余乡镇, 约12万农户,估损3111万元,赔付率126.57%(剔除森林保险)。庄河地区大田保险的赔付率更是达到了254.7%,这次大灾,使广大农民实实在在地享受到了保险灾后补偿的实惠,但同时也吞噬了保险公司多年积累的农业保险风险准备金, 发生了“一年大灾,三年补亏”的现象,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其次,农业保险的发展阶段亟须建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经过相关部门持续6年的全力推动,农民的投保积极性有了显著提高。大连市农业保险已经步入了快速增长、迈向成熟的发展阶段,对于稳定大连市农业生产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截至2012年10月底,大连市政策性农险险种已经发展为玉米、水稻、大豆、花生、能繁母猪、设施农业、苹果树、森林8个,涵盖了主要种养殖品种,全年累计提供了16亿元风险保障,玉米等大田保险参保率达28%,公益林参保率达77%。2013年,我市还将增加奶牛、育肥猪、马铃薯3个险种,预计大田保险的参保率将达到50%。随着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大灾损失的潜在风险也在成倍增加。

再次,宏观政策环境为建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创造了良好契机。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我国农业保险支持保护体系高度重视。2012年11月12日,国务院公布了《农业保险条例》, 其中第八条提出: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这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提供了法规依据。

第四,其他省市的成功模式为建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提供了可鉴经验。目前,虽然全国范围内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尚未建立,但是北京、上海、福建、江苏、宁波等地相继建立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主要有政府财政支持、封顶赔付、购买再保险等模式,实践证明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在抵御重大自然灾害时,既维护了农民权益,也促进了农业保险的持续稳定运营。2011年,福建省水稻保险参保率达84.35%。

最后,大连市部分地区的先行探索为建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奠定了良好基础。2012年10月,庄河市政府与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就庄河地区2012年大田保险大灾理赔事宜达成了共识: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按照保险条款约定承担赔付率200%以下赔偿责任(约1163万元),庄河市政府拨付200万元作为赔付率200%以上的专项补贴资金,保证受灾农民获得足额补偿。这一探索,为我市建立制度明确、保障充分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迈出了开拓性一步。

建立大连市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请你谈一谈具体建议包括哪些方面?

朱进元:为保证大连市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建议根据全市农业实际情况,借鉴外地经验,尽快建立政府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充分运用大灾风险准备金、封顶赔付、再保险等机制,形成“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混合型大灾风险分散模式。

第一,建立大灾风险准备金。2013年,由市、县(区)两级政府按比例出资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由市财政实行专户管理、滚动积累。每年政府按上年农业保险理赔支出的30%预存大灾风险准备金。大灾风险准备金总额以上年保费收入的100%为上限,超过100%时,政府不再拨付。大灾风险准备金使用后,政府继续按上述标准补足。

第二,建立风险共担赔付机制。当年农业保险赔付率在160%(含160%)以内的,由保险机构承担全部赔付责任;赔付率在160%-300%(含300%)的,由市政府以财政拨款的方式购买再保险,通过再保险公司赔付;赔付率超过300%时,启动大灾风险准备金赔付,当年大灾风险准备金不足时,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比例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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