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关于失业保险关系的跨省转接
发布日期: 2012.04.25
导读:失业保险关系能不能跨省转移接续是很多人都很关心的一个问题,对此《社会保险法》做出了明确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保险关系能不能跨省转移接续?昨日,市人社局在解读《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失业保险关系”内容时说,该法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后,原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迁入地,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收,并办理接续手续。如果失业后,就可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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