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知识汇总 保险经典案例 爱车被焚 理赔惹争议

爱车被焚 理赔惹争议

发布日期: 2012.05.30

导读:李先生为自己的车买了全损险。就在不久前,李先生爱车被焚,面目全非。当他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时保险公司以李先生隐瞒了保险车辆以超低价格购进的事实,保险公司可按轿车的实际价值赔偿20万,而不是周先生提出的30万。所以案例的重点就集中在了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周先生属于典型的爱车一族,经常从网络等各种渠道搜集车市信息。2004年年初,周先生以远远低于市价的12万元买到了自己心仪已久的某型号轿车。开心之余,周先生没忘向某保险公司为新购轿车投保,保险金额被定为30万。

今年年初,周先生的爱车出现意外,车辆被焚,面目全非。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周先生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

保险公司通过调查,确认该轿车为全损,同意承担赔付责任,但就赔偿金额却与周先生发生分歧。周先生表示,保险合同上写明保险金额为30万,理应得到全额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周先生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隐瞒了保险车辆以超低价格购进的事实,保险公司可按轿车的实际价值赔偿20万,而不是周先生提出的30万。

保险公司和周先生对赔偿事实本身无异议,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赔偿金额。周先生在为轿车投保时,保险合同上双方确定保险金额为30万元。《保险法》第24条明确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确定保费的依据,而不是确定实际赔偿金额的依据。

一般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都会规定:“全部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车辆全损时,应以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确定赔偿金额。既然周先生的车被焚,无法对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保险公司可依据同类型新车的价值,扣除一定的使用折旧来确定赔偿金额。

保险适用补偿原则,不是发财工具,而发生意外时作出的经济补偿。本案例中,保险公司赔多少钱和周先生实际花多少钱购车没有关系,主要是看同类型车辆的市场价格如何。而周先生当初支付的保险费是按照保险金额确定的,因此多缴保费也是枉然。消费者在投保车险时,应当对自己的车辆价值合理评估,不必多保也不要少保。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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