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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客票保险真相调查

发布日期: 2012.05.23

导读:“十一”期间,一辆由延吉市开往哈尔滨的客车在哈五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7人死亡,11人受伤。这些乘客受伤时发现其车票中明确标明内含保障金。经调查发现,黑龙江省公路乘客额外花钱买的保险,实际上并不一定有效,因为车票本身已含保险,如果出现医疗费用,乘客并不会因为多买了一份保险而获得双倍赔偿。

市民质疑:票价相同保险咋没了 

10月4日3时许,车祸受伤人员周长非被送到242医院骨科514病房治疗。病房里的室友张先生是个细心的人,他发现周长非购买的客票中明确标明“票价内含保障金”字样,而黑龙江省的公路客票中不含保险金字样,保险费是另行制作保险单。对于这一不同,张先生感到很奇怪。

11日,张先生说,因为工作原因他经常在省内出差,今年“十一”前夕,他从牡丹江返回哈尔滨,到客运站购票时,售票员在告知含保险多少钱后,便将一份“道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贴到客票上。当他提出“客票中不是有保险吗”的疑问时,售票员说“客票中已没保险了”。这令他十分纳闷,以前客票上标明含有保险,现在票价没变化,保险却没了,还得另外掏钱买保险,乘客不等于多掏钱了吗?这回意外碰到延吉受伤住院的周长非时,他发现周长非从延吉购买的车票上明确标有“票价内含保障金”,这使他更加感到疑惑。从周长非出具的票据上看到,上面明确标明“票价内含保障金”的字样,而且周长非说,他和住在隔壁的宫秀民是这次车祸中住在骨科的两名轻伤员,发生事故的大客车隶属于延吉市东北亚客运集团,入院的一切费用都是由客运部门负责的。因为票据上明确标明“票价内含保障金”字样,因此两个人并没有另外再购买“道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主管部门:客票中的保险费给承运人买保险了 

10日,黑龙江省交通运输管理局站管办刘少波刘主任说,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交通部要求营运的客车,必须投保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客票中包含2%的意外伤害险保险费,并在车票上注明“内含保险”,客票中所含保险费由公路客运部门代收代缴随后给保险公司。1995年《保险法》出台后,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而交通部制定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它不能规定实行强制保险,客票中直接收取的2%保险费就违反了《保险法》。所以,交通部1999年与原国家计委联合调整《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将原来2%的“道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变成“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但交通部对“保障金”如何管理、如何使用没有明确说明,票价也就没发生变化,黑龙江省沿用老办法执行,票面上仍标注“内含保险费”,仍由客运部门代收代缴给保险公司,出险后由保险公司赔偿。而2004年《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后,黑龙江开始推行承运人责任险,承运人必须对每个座位投保。此时运输管理部门发现,如果承运人再投一份险,加上客票中的2%“保障金”就属于双重投保,也违反了《保险法》。所以黑龙江省将客票中的“保障金”直接结算给承运人,由其投保承运人险,客运管理部门不再代收代缴。目前,全国除云南省、吉林省(注:两省由运管部门作为保障金统一管理)外都采取这种办法。 

从2006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使用新的客票,新客票票面不再含保险金字样的内容,保险费另行制作保险单,票面分别为1元、2元,在售票时售给乘客。对于乘客所质疑的票价中是否含保险,如果一旦出现事故,承运企业对乘客是否负责的问题,刘主任明确表示,只要乘客购买了客票,一旦在交通运输中出现事故,承运企业就一定要负责任,对乘客进行赔偿。承运企业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出现事故后,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去年,全省获得的承运人责任险赔付就将近千万元。至于现在在客运窗口出售的“道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刘主任表示,那是一种锦上添花的东西,乘客购买时全凭自愿。 

物价部门:乘客吃亏了,但票价不可能降 

实际的情况并非像刘主任说的那样是“锦上添花”,因为乘客明明掏了2%的保险费即“保障金”却被交通运管部门转到了承运人名下,这种做法不是让乘客吃亏,让承运企业获益吗?在随后进行的深入采访中发现,乘客即使购买了“道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在医疗费的赔付上也得不到双份的赔偿。以周长非和宫秀民两位乘客为例,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滨说,即使两名乘客另外购买了“道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获得的赔偿跟没有购买保险获得的赔偿是一样的。因为对两名轻伤员来讲,其赔偿只有住院的医疗费,保险合同规定,医疗费用不可以重复报销。像周、宫这样的轻伤员医疗费赔偿只能获得一份。换句话说,只有在乘客死亡、伤残时,其购买的“道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才有实际意义,即其本人或受益人除了能接受运输企业给付的赔偿金外,还可获得死亡或伤残补助金,而对于那些只是受了轻伤的乘客来讲,购买的“道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只能算是白花钱。并且如果其依照有关条款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就没有权利再向运输企业要求赔偿,而保险公司在向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乘客赔偿后,其有权向运输企业代位求偿,即要求将支付给乘客的赔偿金支付给保险公司。  

11日,在1998年由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联合下发的《黑龙江省汽车运价规则》上面可以看到,汽车旅客票价是由运费、保险费、客运附加费、过路过桥费等构成的。计程旅客票价=计程旅客运价(含基本运价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乘车里程+其他收费。经营收费处陈处长介绍说,客票中含2%的保险费,等于乘客自己已经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交通运管部门将这2%的保险用途进行变更,乘客的利益受到损失,物价部门已要求其重新做出运价测算。当问到2%的保费取消后,票价是否会降时,陈处长表示,降价的可能性不大,因为从2000年开始油价一路攀升,但票价涨幅不大,承运企业很可能用基本运价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补了油价的亏空。 

知情人透露:利益均沾“愚弄”乘客 

原来的保险金变成了保障基金,运输企业用保障基金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以前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伤亡时,保险公司将理赔款直接支付给乘客,而现在发生意外时,由运输企业赔偿受害旅客赔偿金,运输企业从保险公司那里凭承运人责任险获得相应的赔偿金。对于旅客来说,虽然赔偿的形式变化了,但内容并没有变,只要购买了车票,一旦出现交通事故,乘运企业就要负责。而且对于大多数旅客来讲,另外购买了“道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在伤势不重的情况下,虽然交了两份的保金,却得不到双倍的赔偿,这样一个简单又明确的问题,在代售代卖保险时相关部门为什么不说清楚呢? 

据一位知情人透露,代卖“道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时,客运站有一笔不小的代理佣金收入,客运站在承运企业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后,还让旅客购买“道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属双重投保,并以“客票不含保险费”诱导旅客购买,为的就是这笔不菲的“外快”。事不说明白,保险公司、客运站都会有一笔不菲的收入。仅以今年“十一”黄金周为例,从9月28日至10月7日,10天的时间哈市6个公路客运站共运送旅客50万人次。即使以每名旅客购买最低为一元钱的“道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计算,仅此10天哈市公路客运站的此种保费收入至少是50万元。如果将范围扩大到全省,全年此种保费收入则“相当”可观。 

而据了解,南京等地在出售“道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时,保险是单设窗口出售,旅客自愿购买。而在黑龙江省多数客运站,保险与客票一起出售。交通部在2000年下发的《关于允许水路道路客运站点代办旅客保险业务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各水路、道路客运站点可以依据《保险法》代办旅客保险业务,但必须遵循投保自愿和代售保险窗口与售票窗口相分离的原则,但现实的情况是,黑龙江省很多售票窗口与保险窗口就是同一个窗口,而且许多售票员称“客票中已没保险了”,让一些旅客误认为只有另买保险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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