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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明年率先启动大病保险制度

发布日期: 2015.07.30

导读:温州市政府近日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其中指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将于明年1月1日起在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温州经开区,下同)率先实施,市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助起付标准确定为3.13万元,补助比例为50%。

什么是“大病”?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选择按照调整前政策整体参保缴费的市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学生除外)。那么,什么是“大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解释道,大病保险制度所指的大病“不是一个医学上病种的概念”,而是“花钱大”的病。它说的是,当城镇居民、农民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分别达到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时,就会发生高额的医疗支出。此时,大病保险制度发挥作用,对城乡居民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合理的报销。
 
这也是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要求制定的政策。
 
市区补助起付标准为3.13万元,补助比例为50%
 
《实施意见》指出,一个医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因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规定报销后,参保人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居民大病保险补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予以补助,原则上各地居民大病保险补助比例不低于50%,2014年温州市区补助比例为50%。
 
另外,市区2014年度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助起付标准确定为3.13万元。这个标准原则上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平均值为判定依据。比如,一位参保人看病时,其个人累计承担了3.14万元,超过标准100元,此时,就可以根据规定报销100元中50%,即50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如果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政策内的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按照75%的报销比例,最高只能补偿15万元,而大病保险政策在补偿金额上无上限,并且,花钱越多的病,获得的补偿越多。
 
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
 
什么是“合规医疗费用即政策范围内费用”?它是指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自费、自理费用除外。
 
最后在经办服务上,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各地制定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后,确定商业保险机构的基本准入条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另外,其他各县(市、区)将按照此次出台的大病保险政策为指导意见,根据当地水平确定各自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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