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2015年1月1日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制度
发布日期: 2015.10.30
导读:宿迁调整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调整了个人缴费标准、个人缴费补助标准等,新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近日,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要求,我市调整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一是将宿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宿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是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是调整个人缴费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缴费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管委会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是调整个人缴费补助标准。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管委会,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选择1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30元/人·年;选择300元、4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人·年;选择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60元/人·年;选择1500元、2000元、25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80元/人·年。
新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调整个人缴费档次及标准,提升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新增丧葬补助金,新办法将给市民带来更大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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