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附加保障期限为一年的普通医疗保险
发布日期: 2015.10.26
导读:中国人寿按照保险责任发行普通医疗保险产品,保险七年为一年期的,届满日的10日前未作不续保通知则视为续保。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为突发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第一,对于门诊治疗,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5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75%给付医疗保险金,第二,对于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85%给付医疗保险金...
发行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方式代理人
主附险类别附险
保险类别(按保险责任)普通医疗保险
保险期限1年,届满日的10日前未作不续保通知则视为续保。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5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75%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15次。
二、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85%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80%。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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