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妈妈乐儿童疾病住院保障 含意外医疗 —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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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 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A款)条款-人保寿险

    • 总则
    • 保险责任
    • 责任免除
    • 投被保人义务
    • 保险金申领
    • 释义
  • 附加学生平安定期寿险条款-人保寿险

    • 总则
    • 保险责任
    • 责任免除
    • 投被保人义务
    • 保险金申领
    • 释义
  • 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人保寿险

    • 总则
    • 保险责任
    • 责任免除
    • 投被保人义务
    • 保险金申领
    • 其他
    • 释义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条款-人保寿险

    • 总则
    • 保险责任
    • 责任免除
    • 投被保人义务
    • 保险金申领
    • 释义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A款)条款-人保寿险

备案编号:人保寿险【2010】医疗保险002号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人保寿险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若本附加合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条件,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见5.1)住院(见5.2)治疗(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我们就其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等待期、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给付,累计最高额度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责任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人或其父母工作单位、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 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遗传性疾病,精神疾病(包括精神病和精神分裂);

    3)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5.3)、性病、特定传染病(见5.4);

    5)一般健康检查,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包皮环切手术,美容,牙齿护理或治 疗,康复治疗,安装义眼、义肢、假牙、助听器;

    6)整容整形手术、矫形;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8)被保险人斗殴,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国家管制药物;

    9)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0)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11)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被保险人作为人体器官捐赠者的任何费用;

    15)非医疗必需(见5.5)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

    16)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有未治愈的疾病、症状(包括外伤)。 

  •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投保时根据被保险人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情况保险金额、等待期、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未曾发生理赔,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3.3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门诊或急诊病历、出院小结;

    4)医疗费用清单和结算明细表、医疗费用原始收据,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赔付的,需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5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5.1  我们认可的医院 

        指我们指定的医院。若我们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5.2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入住医院的住院部病房进行住院治疗,并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5.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若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5.4  特定传染病

        指暴发流行病疫情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乙类传染病(不包括非流行性单发性的病例)。

    5.5  医疗必需 

        指针对疾病本身的医疗服务以及治疗,并有确实的医疗需要,治疗应具医学依据并符合医学上的普遍标准,不包括探索性及实验性的治疗。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学生平安定期寿险条款-人保寿险

备案编号:人保寿险【2012】定期寿险004号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人保寿险附加学生平安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若本附加合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条件,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连续投保(见5.1)不受等待期的限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全残(见 5.2)(连续投保不受等待期的限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等待期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3.3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全残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5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5.1  连续投保 

        您可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再次投保本保险,经我们同意后订立新的保险合同。若您再次投保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开始,则我们将您的再次投保视为连续投保。

    5.2  全残

        本附加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我们认可的医院作出全残鉴定结论的时间为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间。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人保寿险

备案编号:人保寿险【2013】意外伤害保险048号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额、伤残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上述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7.1),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件一,简称“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我们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分别进行等级评定,我们只按评定等级最高的一处伤残给付一次伤残保险金;若评定等级最高的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则在原评定最高伤残等级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我们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给付一次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所使用的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合并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合同成立前)的伤残,可评定为更严重的伤残等级,则我们按更严重的伤残等级计算伤残保险金上限,但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合同成立前)的伤残,视同已按本合同约定标准给付伤残保险金,并将在给付更严重伤残等级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额度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7.2)、猝死(见7.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4);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7)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见7.8)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9)、空中运动(见7.10)、攀岩(见7.11)、探险(见7.12)、摔跤、武术(见7.13)、特技表演(见7.14)、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1)战争(见7.15)、军事冲突(见7.16)、暴乱(见7.17)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18)。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3  您的义务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2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为一次交清或按我们同意的其他方式交纳。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4.1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4.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未曾发生理赔,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5.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若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伤残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伤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相关部门依法指定或委托的鉴定机构以及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见7.19)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条款3.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行使,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的。

    6.2  投保范围

    投保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6.3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4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我们依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2.4保险责任的有关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6.5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国法律。

  • 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7.1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2  酗酒

    指酒精摄入过量。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或一次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酒精中毒或自制力丧失造成自身伤害、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酒精摄入过量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判定。

    7.3  猝死

    指外表看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对猝死进行认定的,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7.4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5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7.7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8  精神疾病

    指精神与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9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7.10  空中运动

    指从事跳伞、驾驶滑翔翼(机)、蹦极、乘热气球等空中运动的训练、娱乐或表演。

    7.11  攀岩

    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7.12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7.13  武术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

    7.14  特技表演

    指从事马术、杂技、飞车、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7.15  战争

    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7.16  军事冲突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7.17  暴乱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乱,以政府宣布为准。

    7.18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为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保险经过的日数/ 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1日按1日计算。除本合同投保时另有约定外,手续费比例为25%。

    7.19  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

    指我们官方网站上或保险合同中公告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若我们没有公告,则指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

  • 附件一: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说明:

    1.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2.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0 级

    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1 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2 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3 级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4 级

    注: 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 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 级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

    1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 级

    1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 级

    2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 级

    3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 级

    4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 级

    5 级

    一侧眼球缺失

    7 级

    2.2 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5 级

    2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2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 级

    3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3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 级

    4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4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 级

    5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 级

    6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6

    一眼盲目5 级

    7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7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 级

    8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8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 级

    9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9级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 级。

    10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10级

    注:1视力和视野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2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

    10 级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 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8 级

    双侧眼睑外翻

    8 级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8 级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9 级

    一侧眼睑外翻

    9 级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9 级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2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3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3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3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4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5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5级

    双侧耳廓缺失

    5级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6级

    一侧耳廓缺失

    8级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9

    2.6 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4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

    5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5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6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6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7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7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8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8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9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9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

    10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10

    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 鼻的结构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失

    5级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7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8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8

    一侧鼻翼缺损

    9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0

    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2/3

    3级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1/3

    6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 枚

    9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 枚

    10

    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8级

    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1级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3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8

    4.2 脾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8级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9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10

    4.3 肺的结构损伤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4级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4级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5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7

    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12 根肋骨骨折

    8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8 根肋骨骨折

    9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 根肋骨缺失

    9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 根肋骨骨折

    10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2 根肋骨缺失

    10

    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1级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 肠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

    1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合并短肠综合症

    2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

    4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4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5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6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

    7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50%

    7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8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9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10

    5.3 胃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4级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50%

    7

    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1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3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4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

    6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8

    5.5 肝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75%

    2级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50%

    5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8

    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1级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1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5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5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5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5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5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8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8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9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9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9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9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9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10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10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

    10

    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4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5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50%

    5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6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6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6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7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7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8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9 级

    9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9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10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10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10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10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10

    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2级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级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级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3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4枚

    3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3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3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4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4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4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0枚

    5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25%,小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5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5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6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且伴发涎瘘

    6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7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2枚

    8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9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4枚

    10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6cm2

    10

    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6级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6级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8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 度

    10

    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张口困难I 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张口困难Ⅱ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张口困难Ⅲ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手完全缺失

    4级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4级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4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90%

    5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70%

    6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50%

    7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30%

    8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10%

    9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0cm

    9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10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0

    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

    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6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7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8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8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8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9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

    9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9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10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缺失

    10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0

    注: ① 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②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1/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③ 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1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1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1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2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2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3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4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5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5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6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

    注:① 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② 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③ 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7级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8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25%

    9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1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1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2级

    2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2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2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3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3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3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4级

    4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5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5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5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6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6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6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7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7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4级

    8

    注:① 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② 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③ 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④ 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

    2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

    2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3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

    3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4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

    4

    头颈部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

    5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5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40%

    5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20%

    6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

    6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75

    7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4cm2

    7

    头颈部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

    8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50%

    8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2

    8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2cm2 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20cm

    9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2 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10cm

    10

    注:① 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②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③ 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

    1级

    躯干及四肢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

    1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

    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

    3

    躯干及四肢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

    3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60%

    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0%

    5

    躯干及四肢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20%

    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40%

    6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25%

    6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30%

    7

    躯干及四肢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

    7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0%

    8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

    9

    注:① 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②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Ⅲ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条款-人保寿险

备案编号:人保寿险【2010】医疗保险005号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人保寿险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若本附加合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 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条件,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不超过1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5.1),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见5.2)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就其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 将其余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给付,累计最高额度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人或其父母工作单位、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3)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和整形手术及一般理疗;

    4)神经、精神的功能失常,包括痴呆、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躁抑症、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帕金森氏病、偏头痛、雷诺综合症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

    5)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

    6)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遗传性疾病。 

  •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投保时根据被保险人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情况、保险金额、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未曾发生理赔,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3.3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金申请在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门诊或急诊病历、出院小结;

    4)医疗费用清单和结算明细表、医疗费用原始收据(门诊或急诊的药费原始收据应附处方),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赔付的,需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5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5.1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5.2  我们认可的医院 

           指我们指定的医院。若我们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意外伤害需急诊救治的不受此限,但经急救病情稳定后,需转入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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