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被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本附加合同终止,无息退还主合同所交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就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因此,对于被保人来说,等待期越短越有利。就拿等待期90天和180天来比较,如果在投保成功后91天确诊罹患重疾,等待期90天的产品可以正常赔付,但是等待期180天的产品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这对客户来说是一大损失,既获得不了赔偿金,又失去了原有的保障,可能以后还很难再投保重疾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