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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的发展

发布日期: 2012.05.17

导读:农业是我国的基础,农业保险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作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具有现实意义。当今农业保险发展缓慢,主要是各方的保险意识匮乏,针对此问题,建立健全相关政府法规等硬性措施是十分必要紧迫的。同时,各方增强农保意识尤其是政府部门,对农保的发展也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发展特别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是保护和支持农业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农业政策的重要走向。中央提出,要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完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这说明中央对发展农业保险高度重视。我国是农业大国,要想使农村居民持续增收致富,就必须建立健全抗风险能力脆弱的农业保险机制。但受多种因素影响,农业保险发展缓慢。

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表现在有关政策、地方政府和保险企业的态度及农民对此的认识程度。我国从2006年起开展“三农”保险的试点工作,2007年出台了母猪险试点工作;2008年在部分省市又推出了玉米、大豆、水稻等主要粮食作物保险、奶牛保险、农房保险等“三农”保险政策。由于我国农业保险起步晚,虽然经过几年探索,积累了很多经验,但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关于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可以说相关的农业保险政策出台缓慢。地方政府对开办农业保险主动性不强。一是直接的财政补贴政策少;二是一些地方政府对发展农业保险缺乏必要的规划和设想,以完成上级阶段性指令任务为主;三是保险公司与相关地方政府部门、村委会、保户相互协调不畅,影响了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保险公司因为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和农民低收入特性与保险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经营目标不一致,在费率设定上,很难找到既能让农民接受又能盈利的平衡点,影响了其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此外,国家对农业保险没有直接补贴政策、保险公司人力不足、业务素质达不到相关要求等也影响了农业保险发展。农民对参保认识不足、投保品种和范围也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目前农业保险品种比较单一。

针对上述问题,应加快制定农业保险相应法律法规的步伐。尽快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农业保险法,明确政府、农户、保险人等市场主体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责和义务;按照区域产业特色确定保险种类;根据地域有记录以来自然灾害发生频率和灾害程度确定差别保费费率和理赔额度,使农业保险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或代理机构也是一种选择。组建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各级财政分别给予资金支持、专门经营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是一种实际需要。应建立健全政府补贴机制,消除商业保险公司对开办农业保险的担忧。国家可根据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特点,灵活确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农业保险补贴数量和金额。同时,给予一定税收优惠,保证商业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业务在盈亏保本点以上,激发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热情。要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扩大保险覆盖范围,提升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此外,应建立区域和全国性“农业灾害风险基金”机制,发挥理赔基金的调剂功能。我国地域辽阔,针对自然灾害时有发生的特点,应建立区域和全国性灾害风险基金管理机制。农业灾害风险基金可由各级政府财政和保险公司各拿出一块组成。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地域面积和程度,可调剂区域农业灾害风险基金和国家农业灾害风险基金进行补充,以减轻当地保险公司理赔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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