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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易主需注意保险转让

发布日期: 2012.02.14

导读:由于车辆在转让时没有变更保险合同,导致在理赔时出现障碍。此次案件究竟如何落幕的呢?

案情回顾

某年10月份,某公司在保险公司为其车辆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限为一年,并缴纳了保费。两个月后,该公司将此车辆转让给了张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次年9月份,张某驾驶的该车辆发生车祸,在路面上与另外一辆货车相撞,事发后修理该车费用为3.8万元,货车修理费用为4.5万元。交警大队给出了责任认定书,张某负交通事故的全责。一个月后,该车辆的原公司负责人与张某一起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被保险的车辆没有申请办理保险批改手续。

案情分析

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应当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否则,自保险标的转让之日起,保险合同无效

无效。《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同时,本案的保险合同也约定,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有权拒绝赔偿。本案保险车辆依法过户转让,但双方未去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手续,车辆买卖双方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因此,该保险合同自保险转让之日起就无效。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将保险车辆过户转让,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该车辆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

其次,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该法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但对保险利益的存续期间未作规定。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最为关键的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本案的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将保险车辆过户转让,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该车辆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该车辆保险合同自转让之日起因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而无效。

再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保险公司已收取的保险合同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应退还给投保人。本案的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取了全年保险费,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应将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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