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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

来源: 中国保险报 作者:黄英君 | 发布日期: 2011.06.20

导读:  从比较制度分析的视角来看,在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时还要考虑路径依赖问题,制度间互补性的另一层涵义是制度间具有相互的依赖性,制度内的多样性以及制度间的多样性、不同制度的适应性依赖于其所面临的历史的、技术的、社会的、经济的环境。创建一个完全新式的体系比...

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中的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不充分,交易的不确定性、正外部性,以及不完全保险市场产生的巨大交易费用,进一步决定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路径依赖”是具有刚性的。初始制度选择会强化现存制度的刺激和惯性,因为沿着原有制度变迁的路径和既定方向前进,总比另辟蹊径要来得方便一些,而路径依赖形成的深层次原因就是利益因素。

  这种依赖于传统意识形态和文化所导致的“路径依赖”的刚性,决定了在目前的经济发展阶段,脱离政府支持的条件下,想要促进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制度的快速、健康成长是非常困难的。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将对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问题展开讨论,这需要综合考虑制度的互补性、路径依赖问题以及制度创新的原则。

  首先,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制度不是一个单一的制度,而是一个制度体系。

  从对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中基于农户、政府、私人市场不同主体的综合比较制度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创新,就是要综合考察农户与私人市场、农户与政府、私人市场与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同时创新一系列互补性的制度。以应对农业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问题为例,我们发现从农户的角度考虑要建立农民合作组织制度,有效衔接保险市场与金融市场;从政府的角度出发分析要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制度,或者政府作为最后再保险人制度等;而从私人市场的角度出发是要将保险市场承保的农业巨灾风险利用巨灾期权、巨灾期货、巨灾债券等金融衍生工具分散到资本市场上。

  整体看来,国外农业(巨灾)保险在技术创新和产品设计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特别是农业风险证券化产品(如CIRS)、农业巨险管理工具的创新(如远期合同、期货合同、期权合同等)等方面取得了较大成就。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保险市场不断涌现出一些新的转移农业灾害风险的衍生工具(如气象指数保险、区域产量指数保险等),为解决农业(巨灾)保险问题提供了崭新的思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也应在这些方面进行更为积极有益的探索,并结合各个不同试点地区进行不断创新(亦即区域农业保险战略),增强我国农业保险的自我发展能力。虽说我们是从不同的主体和角度进行的阐述,但并不是孤立的考察,不同主体之间都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譬如都离不开政府的立法支持、监管与规范等。也就是说,创新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制度是要将其作为一个系统进行创新,要具有整体性的思维,而不是孤立的、部分的创新。

  其次,在进行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时应更多考虑路径依赖问题。

  从比较制度分析的视角来看,在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时还要考虑路径依赖问题,制度间互补性的另一层涵义是制度间具有相互的依赖性,制度内的多样性以及制度间的多样性、不同制度的适应性依赖于其所面临的历史的、技术的、社会的、经济的环境。创建一个完全新式的体系比在原有体系基础上进行科学、合理的改良难度要大得多,其成本也要高得多。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对路径依赖问题的深入分析归结为利益问题,在对于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变迁时行为主体需要发现潜在的获利空间。我们在文中多次提到农户对于政府的依赖性行为就存在一定的路径依赖,这种路径依赖也会反过来影响其对于巨灾风险的认知以及态度,这时候市场的介入以及政府的引导(鼓励培育农民合作组织)会有助于农户发现新的活力空间,使得新的制度得以建立。基于制度主体初始选择的差异会导致制度变迁与创新路径的不同,为减少初始偏差,可以区域性试点的形式促进制度创新,而由于路径依赖问题制度创新会产生大量的信息成本以及交易费用,则需要从技术创新的角度促进制度的创新,以减少相应的成本与费用。

  最后,在进行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时,应更多关注制度创新的原则。

  我们在对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演进路径的选择时还要考虑激励性、公平性、效率性三个有效性原则,以及是否与该地区的经济条件、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制度创新所需要的技术条件相适应的合理性原则。

  在对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内涵分析时,我们就强调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应该实施区域性发展战略,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尽早形成政府引导下的市场经营模式,充分发挥风险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实现激励性、公平性、效率性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基于比较制度分析的视角,就是要在制度本身多样性有效运行、制度间多元互补,使得受灾主体能够公平合理地得到风险分担与补偿。

  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农业巨灾风险会变得具有可保性,而政府的经济干预则会最终退出。但在目前的制度条件下,仍需发挥政府在减灾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业巨灾风险相关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农业巨灾融资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政府一方面要积极培育、扶植农户合作组织、大力支持私人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要完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制度环境,建立相应的税收制度、监管制度、规范的财政支持制度。私人市场和农户应该建立多层次的合作制度,减少信息获取成本、管理成本、降低风险转移成本等,以达到在更大程度上减少灾害损失、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损失。基于这些准备,我国在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创新路径选择时,今后可以逐步建立农业一切险巨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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