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真正的高手解答(关于等待期的问题?)

平安的智盈人生的智盈重疾险它要求有90天的等待期,我的病理报告确认是乳腺癌,如按手术日来说是第89天(离90天等待期满差一天),如按肿瘤医院出的病理报告结论时间来说是第92天(超过等待期2天)请问真正的高手,我是否能理赔到,理由是什么?问题补充:现在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请各位专家继续发表意见,这个案例可能是各位一生都很难遇到的案例.非常感谢各位的发言,补充以下内容:....................................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08年-12-20日零时,手术日2009-3-18日,送检日期2009-3-19日,报告日期2009-3-23 (2009年2月只有28天)......................................................................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保单,条款2.2:等待期的定义=“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大疾病 2)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定义: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事情如有新的进展,我将更新资料*******************************5月17日:保险公司说还在核查*********************************************************************5月21日:保险公司有电话通知我说我的保险被拒赔了,说要按取材日期来算,我在合同上根本没找到这个说法********************************************************************************5月27日:保险公司今日下发了""理赔决定通知书"",具体是""经审核,被保险人本次就诊情形属于2.2有关""等待期""约定范围,故处理如上(拒赔)""---针对平安保险苏州分公司的以上裁定,我已经有向他们理赔人员要求重新出示更详细的拒赔解释,而不是象今天一样就一个笼统的结论.理赔人员说要再向上反映,估计要下周才有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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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上面的留言,感触颇多的。一方面反映我的代理人队伍素质在不断提高;另一方反映我们的客户对保险是越来越理性和重视,再不像N年前那样跟谁熟就买。楼主的案例与我以前在平安担任客服咨诉岗所处理过的一个案例有点相似的地方。这里边产生最大争议就是对“等待期”的争议。到底发病是在等待期之内还是之外是理赔的关键。客户很多都是普通老百姓,自然对保险条款的认知也一知半解,出事后只能凭借合同上的条款来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是专业的人员,在处理理赔案件时也是从条款来衡量到底是否属于保险责任。问题是对于条款的解释客户和专业人员存在很大的不同,每个人都是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去考虑。关于等待期毫无疑问就是之内发病不赔。但是发病不等于确诊喔,我的案例是被保险人等待期不舒服去看医生,医生建议她去检查,但由于种种原因被保人等待期后才去检查确诊为癌症。公司根据医院记录、病历和病历分析等确定被保人等待期期间已经患有癌症,所以拒赔。还有就是重疾的定义。然而从整个条款上来解释,可以看出“等待期”在前,”疾病定义“在后,既然是等待期内初次发病的,就属于拒赔案件,而不管后来任何界定、怎样界定和啥时界定这个病到底是什么病。当然,既然是争议就不会那么容易处理的事情,双方各执一词对大家都不是好事情。可以告诉楼主的是,类此的案件理赔没有些时间是不可能有结果的(无论是哪一家保险公司),这里不是说保险公司的服务不好,而是存在一个流程问题,类此的案件要签报啦、调查啦、审批啦,中间还间杂着客户的不满或对结果的不满意,然后又反复争论。这无疑会给客户,尤其是患者造成很大的心理负担,建议楼主要放松心情静待事态发展,结果肯定是好的。至于说天天半夜起来看留言就不要啦,这样会影响休息,对病情不好。以下是对保险条款的一些法律解释,供参考并祝楼主早日康复^_^关于保险条款的解释 《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的解释)在审理保险纠纷案件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即按保险合同的有关词句、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则予以认定:(一)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时的,以书面约定为准;(二)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三)特约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特约条款为准;(四)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方式或者时间不一致的,按照“批单”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前批注”、“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手写”优于“打印”的规则解释。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仍然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应当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解释,但是投保方拟定保险合同的,应当作有利于接受方的解释。关于保险条款的解释问题,是保险合同纠纷司法实务中最经常面对的问题。由于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同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合同双方对条款产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下称“有利解释原则”)。因此,司法实践中只要双方对条款有争议,判决结果往往就会对保险人不利。笔者认为,这种现象事实上是对《保险法》所规定的“有利解释原则”的曲解。商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上升为国家法律的商事交易习惯。因此《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为商业保险在我国发展时间短,整个社会对保险认识程度较为低下,而《保险法》在很大程度上属于缺乏保险交易习惯情况下之“舶来品”。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条款的解释在认识上存在一些偏离确实在所难免。笔者认为,在合同主体双方就格式合同的条款理解不一致时,是否应该适用“有利解释原则”,首先需要判断相关条款的表述是否确实存在“歧义”?理论上,对于是否存在“歧义”往往适用“通常理解”原则,即从通常的角度看是否能寻找到条款的真实含义,如果无法发现条款的真实意思则可判断该合同条款存在歧义。因此,这里的何谓“通常理解”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实务中,这种“通常理解”往往被看成是“普通人的理解”。因此存在大量的“有利解释原则”不应该适用而最后被适用的现象。笔者认为,这里的“通常理解”并非“普通人的理解”,而应该是秉承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目的和交易习惯做出的理解。对于保险交易而言,应该是符合保险业惯例的理解。换言之,在对保险条款的解释问题上,应该从保险交易的规律、即保险原理出发去进行理解,从而判断是否确实存在“歧义”。否则,不应该动辄适用“有利解释原则”。如果不考虑保险交易本身的特性,一律从普通人的角度去理解保险合同条款,避免不了“有利解释原则”的滥用。正是基于此,《解释》规定了保险条款解释的具体方法。《解释》的规定,其意义不仅在于保证司法实践中《保险法》规定的“有利解释原则”能得以正确的适用,从而提高司法水平,更能够从根本上保证保险业正常、健康的发展。

KENNYcn-yuan201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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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rssa-ye2010-10-17

楼主,你好! 我手里就拿着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保单,对等待期有很明确的定义。“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1)重大疾病 2)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而在""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定义中明文规定: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从这个条款中,我们不难看出,等待期是指,从保单生效日期起,往后推90天。在此期间发生地重大疾病,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而此期间的截止日期,应该是疾病的确诊日。 楼主的心情和愿望我们可以理解。而由此纵容一些不负责任人和别有用心的人人借此平台诋毁中国平安,我觉得是不合适的。平安的理赔和服务在业内是有目共睹的。你要相信公司会给你一个合理合法的决定的。 至少你还没有接到平安的答复,你说是吗? 我代表平安的所有的同仁,祝你早日康复,永远幸福,平安!

Tedley-zong2010-10-16

你好:我今天也和同仁讨论了你这个问题,按保险合同上的条款,你这个情况应该是“90天内,第二种情况: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是不赔付的。作为患者能早一天做手术就早一天健康!所以就算没有得到赔付你也应该安心,至少发现及时啊。祝你能早日康复,平安一生!

Channing-yang2010-10-04

客户已经回复我是“浸润性乳腺**癌”,属于重疾,谢谢客户的信任。 广东省人民医院梁小林医生 QQ384561464 欢迎咨询医学保险问题

Jennifer-zuo2010-10-01

保险理赔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因此保险赔偿按按病理报告为准,以医生的诊断书的最终日期来定,祝您早日康复

Fannyxp-fang2010-09-25

你好! 去年12月,我办理了一个康宁终身保险的理赔案件,中国人寿是按照患者住院的日期计算的。医生开具的诊断书写道:宫颈腺癌Ib2,于2008.12.8 入院。特此证明。2008.12.15 开具。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我认为应按正式入院日期等待观察期。 祝愿你早日康复。

Yvesgen-chi2010-09-23

确切的依据就是保险合同上的条款!我们公司在条款上已经明确写出这样的字样

monica-hou2010-09-12

您好,是这样的,乳腺癌如果是良性的,那就是属于原位癌类的了,是不属于公司理赔范围的哦。你看一下合同,在恶性肿瘤一项中,有规定说原位癌不在恶性肿瘤的赔付范围内。以前平安有分一二类重大疾病的时候,原位癌是赔付的,而现在已经取消了原位癌的赔付。 如果医生诊断的有扩散性的恶性原位癌,那就要考虑您提出的九十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以下情形的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附加险合同终止,退还附加险扣除的保障成本。 看了上段话,我想您应该知道不是89天和90天的区别,而是你的手术也是导致重大疾病的就诊。 希望能帮助到您!祝您早日康复

Marken-cha2010-09-09

按病理报告为准,以医生的诊断书的最终日期来定,祝您早日康复!

Magree1-xuan2010-08-29

相信平安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的.你明天就可以直接去平安的柜面。结果就可以一下出来了。

Luclyen-ruan2010-08-23

根据合同约定,等待期是指:大病发生在90天或是180天(不同公司不同的时间规定)以后。你的诊断结果是在90天以后,但大病的发生是在89天,按照合同约定是有依据拒赔的。但是,有些时候一些特殊原因,保险公司还会适当的有些人性化的理赔或补偿的。

HUGwin-mi2010-08-20

不多说了,祝您早日康复,健康是福,愿每天都有一个好心情。

Chasel-yang2010-08-11

您好,按我的理解,拒赔的依据就是在观察期内(就诊)的,不管确诊是什么时候.不管怎么样,希望楼主能多放点精力关注自己的健康,早点康复!千万不要因为这事耽误了自己!设为最佳答案时间:2009-05-25 21:50

selmat-bai2010-07-28

楼主:你好! 首先祝你早日康复!你这次的重大疾病的理赔,理赔的依据是保单合同的条款和本次手术的相关材料。 关于重大疾病的等待期有二点:1、90天内的确诊重大疾病;2、90天内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你这个重大疾病的确诊时间是你说的92天,但重大疾病相关的疾病就诊,肯定在90天内,所以重大疾病是不能得到赔付的。这个时间点可能在你做乳腺钼钯时,或者更早。这个时间点的认定要看这次手术的相关材料。最主要的要病程首页的记录:比如:主诉、现病史,方便的话请补充这二项内容。 如主诉为:发现乳腺肿块多少多少时间。如果发现乳腺肿块的时间在投保之前(比如自已摸到肿块或体检辅助检查发现肿块),而且在投保书的健康栏里面没有如实告知,那么这份保单合同就有问题了,象你的情况好象是投保之后,当然以相关材料为依据。另外现病史里面有你的就诊过程,也可以看出相关的情况。你的重大疾病的赔付应该是不行的。 当然,我真心希望你能得到赔付,得到保障。从你的事例可以看出,有投保意向的准客户,还是早一点买好,早一天买,早一天有保障;同时,一个专业、诚信的代理人,能为客户服务好。

Rantha-jiang2010-07-22

我是说,只要你符合理赔条件,公司是绝对不会不赔的。万一出现了不该出现的情况,你还有权起诉,为自己讨回公道啊。保险法就是保护我们这些弱势群体的吗!

Rodley-quan2010-07-19

真是一个难题,如果楼主能早一天投保就不会这么麻烦了!祝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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