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真正的高手解答(关于等待期的问题?)

平安的智盈人生的智盈重疾险它要求有90天的等待期,我的病理报告确认是乳腺癌,如按手术日来说是第89天(离90天等待期满差一天),如按肿瘤医院出的病理报告结论时间来说是第92天(超过等待期2天)请问真正的高手,我是否能理赔到,理由是什么?问题补充:现在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请各位专家继续发表意见,这个案例可能是各位一生都很难遇到的案例.非常感谢各位的发言,补充以下内容:....................................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08年-12-20日零时,手术日2009-3-18日,送检日期2009-3-19日,报告日期2009-3-23 (2009年2月只有28天)......................................................................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保单,条款2.2:等待期的定义=“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大疾病 2)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定义: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事情如有新的进展,我将更新资料*******************************5月17日:保险公司说还在核查*********************************************************************5月21日:保险公司有电话通知我说我的保险被拒赔了,说要按取材日期来算,我在合同上根本没找到这个说法********************************************************************************5月27日:保险公司今日下发了""理赔决定通知书"",具体是""经审核,被保险人本次就诊情形属于2.2有关""等待期""约定范围,故处理如上(拒赔)""---针对平安保险苏州分公司的以上裁定,我已经有向他们理赔人员要求重新出示更详细的拒赔解释,而不是象今天一样就一个笼统的结论.理赔人员说要再向上反映,估计要下周才有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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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上面的留言,感触颇多的。一方面反映我的代理人队伍素质在不断提高;另一方反映我们的客户对保险是越来越理性和重视,再不像N年前那样跟谁熟就买。楼主的案例与我以前在平安担任客服咨诉岗所处理过的一个案例有点相似的地方。这里边产生最大争议就是对“等待期”的争议。到底发病是在等待期之内还是之外是理赔的关键。客户很多都是普通老百姓,自然对保险条款的认知也一知半解,出事后只能凭借合同上的条款来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是专业的人员,在处理理赔案件时也是从条款来衡量到底是否属于保险责任。问题是对于条款的解释客户和专业人员存在很大的不同,每个人都是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去考虑。关于等待期毫无疑问就是之内发病不赔。但是发病不等于确诊喔,我的案例是被保险人等待期不舒服去看医生,医生建议她去检查,但由于种种原因被保人等待期后才去检查确诊为癌症。公司根据医院记录、病历和病历分析等确定被保人等待期期间已经患有癌症,所以拒赔。还有就是重疾的定义。然而从整个条款上来解释,可以看出“等待期”在前,”疾病定义“在后,既然是等待期内初次发病的,就属于拒赔案件,而不管后来任何界定、怎样界定和啥时界定这个病到底是什么病。当然,既然是争议就不会那么容易处理的事情,双方各执一词对大家都不是好事情。可以告诉楼主的是,类此的案件理赔没有些时间是不可能有结果的(无论是哪一家保险公司),这里不是说保险公司的服务不好,而是存在一个流程问题,类此的案件要签报啦、调查啦、审批啦,中间还间杂着客户的不满或对结果的不满意,然后又反复争论。这无疑会给客户,尤其是患者造成很大的心理负担,建议楼主要放松心情静待事态发展,结果肯定是好的。至于说天天半夜起来看留言就不要啦,这样会影响休息,对病情不好。以下是对保险条款的一些法律解释,供参考并祝楼主早日康复^_^关于保险条款的解释 《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的解释)在审理保险纠纷案件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即按保险合同的有关词句、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则予以认定:(一)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时的,以书面约定为准;(二)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三)特约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特约条款为准;(四)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方式或者时间不一致的,按照“批单”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前批注”、“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手写”优于“打印”的规则解释。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仍然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应当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解释,但是投保方拟定保险合同的,应当作有利于接受方的解释。关于保险条款的解释问题,是保险合同纠纷司法实务中最经常面对的问题。由于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同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合同双方对条款产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下称“有利解释原则”)。因此,司法实践中只要双方对条款有争议,判决结果往往就会对保险人不利。笔者认为,这种现象事实上是对《保险法》所规定的“有利解释原则”的曲解。商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上升为国家法律的商事交易习惯。因此《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为商业保险在我国发展时间短,整个社会对保险认识程度较为低下,而《保险法》在很大程度上属于缺乏保险交易习惯情况下之“舶来品”。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条款的解释在认识上存在一些偏离确实在所难免。笔者认为,在合同主体双方就格式合同的条款理解不一致时,是否应该适用“有利解释原则”,首先需要判断相关条款的表述是否确实存在“歧义”?理论上,对于是否存在“歧义”往往适用“通常理解”原则,即从通常的角度看是否能寻找到条款的真实含义,如果无法发现条款的真实意思则可判断该合同条款存在歧义。因此,这里的何谓“通常理解”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实务中,这种“通常理解”往往被看成是“普通人的理解”。因此存在大量的“有利解释原则”不应该适用而最后被适用的现象。笔者认为,这里的“通常理解”并非“普通人的理解”,而应该是秉承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目的和交易习惯做出的理解。对于保险交易而言,应该是符合保险业惯例的理解。换言之,在对保险条款的解释问题上,应该从保险交易的规律、即保险原理出发去进行理解,从而判断是否确实存在“歧义”。否则,不应该动辄适用“有利解释原则”。如果不考虑保险交易本身的特性,一律从普通人的角度去理解保险合同条款,避免不了“有利解释原则”的滥用。正是基于此,《解释》规定了保险条款解释的具体方法。《解释》的规定,其意义不仅在于保证司法实践中《保险法》规定的“有利解释原则”能得以正确的适用,从而提高司法水平,更能够从根本上保证保险业正常、健康的发展。

KENNYcn-yuan201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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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mONt-zou2011-12-05

原位癌1.原位癌通常指癌变限于上皮层内(未突破基底膜)的早期癌,常发生于子宫颈、皮肤和乳腺等处。临床上可无特征表现,常由防癌普查发现,如能及时进行手术切除可获治愈,不然, 很可能发展为浸润癌。有的原位癌,也可较长期保持不发展、阴道细胞学检查,是发现宫颈原位癌有效且简便的方法。原位癌是癌的最早期,故又称为0期癌,偶尔可自行消退,通常不会危及生命,甚至没有任何不适症状,由于该阶段的癌细胞没有发生转移,此时如手术切除即可完全治愈,治愈后对身体不会造成重大损害,对生活质量也不会产生大的影响。基于上述原因,国内外绝大多数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均把原位癌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这是原位癌的标准答案2.乳腺:原位癌 浸润癌扩散转移癌是乳腺癌的不同的阶段。请不要被误导。""诊断为有扩散性的恶性原位癌”?如果是原位癌就不算重疾。

Tammmy1-zong2011-11-21

楼主,结果出来后,请另开一贴,你的名字我们记下了。按确诊重大疾病来说是应该理赔的,但在时间的定义上还是由保险公司说了算。现在的问题是首次看病到确诊的这两个概念了。如果保险公司认定第89天是首次确诊的时间,那么基本没戏了.对等待期的定义。“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大疾病 2)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90天内重大疾病的发生,那么第89天去看病,事实已经是重大疾病发生了,因为之后的报告已经验证。条款中没有指明确诊,而只是写了发生,这就不好说喽。如果“发生”改为“确诊”,那得到理赔是绝对没问题的。我个人认为,你很难得到理赔。楼主,其实你就表明一下态度好了,看得出你是一位男性朋友,一会说你的朋友得了乳腺癌,一会又说你自己在化验,呵呵。而这个条款对第89天去看病的被保险人很不利,多半是得不到理赔的,原因很简单,因为你在第89天就医,证明重大疾病已经发生。楼上的田老师指出了楼主的语言破绽,希望得到保险公司的结果后,告知大家,那么多人在关心你,可别让大家失望喽。并且给出理由,这样我们也好帮你“打官司”啊,呵呵!

Arnaoda-zhao2011-11-05

如果有条件,建议你起诉,通过法律争取一下。当然了,不能因为这件事就说保险不好或是骗人之类的话,免得影响别人,于人于己都不利!因为这件事情确实比较特殊,而且保险公司不赔也是有根据的。从感情上,我们都是希望你能得到理赔的,请相信这一点! 可以看的出,楼主是一个素质很好的人!不管怎么样,希望楼主能多放点精力关注自己的健康,早点康复!千万不要因为这事耽误了自己!

Ingram-san2011-10-29

这位朋友您好,首先祝您早日康复。大病保险有90天等待期,这90天等待期是指从您的保单生效日开始到医院确诊。所以您达到了理赔条件。而且现在平安正在开展关爱活动,帮客户搜集理赔材料,让客户最大限度的获得理赔。您带好以下资料:1身份证、2保单、3委托书、4诊断证明、5病理报告、6存折、7代办人的身份证.就可办理理赔。如果加了住院,带上所有的住院单证。

Jodieen-che2011-10-28

其实每一个人都应该感谢你才对!是你让大家有了一个沟通的话题!有了一个交流和探讨的机会,有了一个互相学习的一个机会!

Benedict-chen2011-10-13

合同的条款是理赔的依据,所以我也本着慎重的态度来看这个问题。从条款上来说,等待期的定义第二条: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也就是说,如果乳腺癌的程度符合重大疾病的标准,手术就会是“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对于条款我的理解是,无法得到理赔。

cherrych-qin2011-09-20

平安的智盈人生的智盈重疾险 它要求有90天的等待期,我的病理报告确认是乳腺癌,如按手术日来说是第89天(离90天等待期满差一天),如按肿瘤医院出的病理报告结论时间来说是第92天(超过等待期2天) 请问真正的高手,我是否能理赔到,理由是什么?问题补充:现在有两种不同的意见,请高手都进来讨论(这是你一生卖保险可能都无法遇到的问题)

Mernel-tong2011-09-06

呵呵!至于这个问题!是很关键的问题,是一定要写入合同的!其他公司怎么样不知道,我只知道我们公司无论从经营上还是管理上,都是最稳健的!至少到现在没有一笔投资是不稳健的

Natividad-feng2011-09-02

苏州的朋友,你好! 这些天一直看到你的贴子不断的挂在页首,其实经过这么长时间,你的心里面也肯定已经知道能赔的一定会及时理赔,不能理赔的肯定是不能赔的。不要让你这个心结陪着你已经带病的身躯,我非常理解你的心情,作为一名投了重疾险已被扣除重疾成本的客户,却在真正重疾来临之际却因为条款上的一些疑义不能及时得到帮助,并且这些已扣除的重疾成本也不会返还到你的帐户。你所要做的,并不是每天在问吧上不断的寻求能够找到理赔的新的依据,这里的所有的代理人能够真正做的也就是祝你能够早日康复!身体的既成伤害再加上心灵上的欲求不可得对你的恢复是绝对不利的,希望你能明白这个道理。身体健康的恢复远远来的比漫长等待可得不可得的理赔来的更为重要。好好的养伤吧。我们都祝福你!你一定要对你自己的未来有信心!

evalin-ma2011-08-21

你好,请问我是第1点还是第2点不符合?谢谢你的解释第一点不符合,您是在90天之内发生疾病并且住院手术,之后确诊为重大疾病。所以不符合合同要求。很抱歉,我只能祝您早日康复了。

Maxnep-guan2011-07-26

是按医院的确证来看的。可以得到理赔的

Vivien-xu2011-07-23

健康保险的保单中常规定一个等待期或观察期,等待期或观察期多为180天,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或观察期内因疾病支出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任。等待期或观察期结束后,健康保险责任才正式生效。  保险公司设置等待气的目的是【防止带病投保】

TIMOTHY-hang2011-07-22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你动手术时医生并没有确诊,所以应该以医生的诊断书的最终日期来定,也就是病理报告结论时间,祝您早日康复!

Buckda-jiang2011-06-19

您好,没想到您的问题到现在还没有解决。刚才看了您的描述,我们除了遗憾还是遗憾。在这里。我只能真诚的祝福您早日康复!!最后我要讲一点的就是每个人都应该早一点为自己做好准备,免得自己的人生留下遗憾。

Janell-xun2011-05-30

最近很忙!没想到你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我们很理解你的心情!但是我觉得不管是赔与不赔,都应该以一个正确的心态来面对这样的事情,不管怎么样!健康才是我们最重要的!如果不赔肯定有不赔的理由,但是如果发生纠纷是倾向弱者的!也是说如果你是符合要求的一定会得到理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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