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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以房养老”话题再热

发布日期: 2015.08.04

导读:6月23日,保监会一份《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颁布,再度使暂时从人们视线中淡出的“以房养老”话题成为热点。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俗称“以房养老”)试点的重要意义毋庸置疑,《指导意见》中已经说得非常清楚了。然而,从媒体所反映的情况看,大多数保险公司对保监会大力倡导的此项业务却态度谨慎,反应平淡,作为该业务直接受益方的老年人似乎也并不领情,态度冷漠。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儿呢?

6月23日,保监会一份《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颁布,再度使暂时从人们视线中淡出的“以房养老”话题成为热点。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俗称“以房养老”)试点的重要意义毋庸置疑,《指导意见》中已经说得非常清楚了。然而,从媒体所反映的情况看,大多数保险公司对保监会大力倡导的此项业务却态度谨慎,反应平淡,作为该业务直接受益方的老年人似乎也并不领情,态度冷漠。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儿呢?

首先,从提供产品的保险公司角度看,由于反向住房抵押养老产品给付期长(其存续期通常需要跨越老人退休至生命终止的整个时期),产品设计复杂(需要综合考虑保险、金融、房地产三个行业的特点),从而使得该业务比其他保险业务面临更多的风险因素,具有更高的不确定性。在各类风险因素中,最为显著的是长寿风险、房价波动风险和利率风险。

长寿风险可简单概括为由于人口整体寿命的延长导致保险公司根据当前生命表计算的养老年金给付过多所承担的可能损失。随着死亡率的降低,保险公司依据当前生命表的死亡率所计算的养老年金往往会出现一定程度的高估,特别是在房价增速远低于抵押贷款利率的情况下,这种高估的程度将更为严重。从理论上说,长寿风险是可以通过大数定律进行分散的。但是,反向住房抵押养老保险业务所具有的受众范围相对狭窄(具备60周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条件的有意愿投保的老年人)、投保人逆向选择(身体较好、预期寿命较高的老人更倾向于购买反向抵押产品)、产品个性较为鲜明(投保人参保年龄、健康状况、不同地区房产的价值等均有明显的个体差异)等特点,大大降低了通过大数定律分散风险的可能性。

房价波动风险主要指由于无法精确预测房产价值的长期波动而导致房价涨幅低于预期保险公司无法完全收回已付养老年金的可能损失。影响房地产价格波动的因素既广泛又错综复杂,预测房价波动的难度众所周知。若采用VaR模型估算不同情景下房价波动风险对养老年金提供者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发现,房价波动率对于反向住房抵押养老年金VaR值的影响非常显著,而且VaR值会随着存续期的延长、房价增长率的降低和房价波动率的增加而增加。

利率水平是影响保险产品定价的重要因素,利率设定越高,一定价值的房产折合的养老年金支付额就越小,保险公司发生损失的可能性相应也就越低,但却会降低养老产品对投保人的吸引力;反之亦反。由于反向住房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存续时间长,受利率波动的影响远远大于一般的金融产品,从而使得该项业务面临的利率风险更大。

除了上述风险外,保险公司还要面临政策法律风险、道德风险等诸多风险的挑战。如我国目前对民用住宅建筑70年产权的规定,以及如何界定房屋的完全独立产权等法律问题。倘若不能找到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即便是监管者大力倡导,保险公司仍难免顾虑重重,无法产生足够的供给意愿。

其次,从产品购买方的角度看,老年人是否愿意用一生最重要的房产资产抵押来换取自己体面的老年生活,除了要突破传统家庭观念(如“养老靠儿”、“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的传统思想)的束缚外,还取决于老年人对自有房产价值的预期,以及将房产价值与自己所能获得的养老年金所进行的对比。出于对自身权益受到侵蚀等风险的担忧,老年人态度谨慎,缺乏购买的热情和需求也就在所难免。

可见,使得保险机构“畏难”,老年人“担心”的正是反向住房抵押养老保险产品所具有的高风险特征。于是,“风险该由谁来买单”这样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摆在了政策制定者和相关当事人的面前。

显然,作为产品购买者的老年人不该为风险买单。道理很简单,如果让老年人来承担主要风险,他们完全可以选择拒绝投保,那么“以房养老”业务将根本无法开展。所以,要激活老年人的参保意愿,最好的办法是开发设计出充分保障老年人权益,让老年人觉得“物有所值”的“好”产品。只要有“好”产品,传统家庭观念的束缚问题是可以迎刃而解的。一来长期实行的独生子女政策,已使得我国的家庭规模远远小于传统的大家庭,家庭小型化的结果削弱了子女赡养老人的能力,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逐渐弱化。二来随着我国税收体系的逐步完善,开征房产税及遗产税已成必然的趋势,对于房产继承和遗产税之间的权衡也会淡化老年人“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的继承观。

既然老年人不该为风险买单,那么承担风险的重任就理所当然地落在了保险公司的肩上。开拓“以房养老”这项利民利国的新业务,在市场培育的初期,通过供给引导需求,对于在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的保险公司,需要承担新业务的风险。但是,毕竟是商业机构而不是慈善组织,绝不可能也不应该干赔钱赚吆喝的买卖。保险公司承担风险从而获得风险回报的方法可以简单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保守定价来吸收损失风险。如前所述,定价过于保守必将影响到老年人对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产品的有效需求。二是通过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转移损失,包括再保险、担保和资产证券化等手段。然而,一方面由于反向住房抵押保险产品具有受众范围相对较小、个性化特征明显和逆向选择等特征,从而使得通过大数定律分散风险的可能性降低,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相对滞后,正向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MBS尚且处于试点阶段,更何谈先要有反向抵押市场的发展作为基础的反向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上述两方面的约束无疑大大压缩了保险公司通过风险分散获得风险回报的空间。

由此可见,要在短短的两年时间里取得“以房养老”试点的成功经验,除了需要保险公司自身在产品设计、政策法规把握、精算、服务和风险管控的能力建设方面加强努力外,政府或作为替代政府行使职责的保监会应该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不仅仅承担起市场监管者、法规制定者和倡导者的职责,而且需要作为风险的分担者采取参与度更大的实质性措施。值得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风险分担并不意味着通过增加政府财政支出为风险买单,政府可以通过设计合理的制度来扮演风险分担者的角色。在这个问题上,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在美国市场上,最受欢迎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产品是由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在1989年推出的住房转换抵押贷款(Home Equity Conversion Mortgage,简称HECM)。HECM是一项由美国国会认可,由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负责对该计划的设计并监管,由美国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协会负责具体的运作(包括对贷款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和为贷款提供担保)的一项计划。HECM计划的所包含的“无追索权条款”(Non-recourse Provision)(即倒按揭终止时贷款机构可追偿的最大值为房屋出售价值与贷款终值两者中较低者,贷款机构无权向借款人的其他资产索偿,倒按揭终止时房屋价值若超出贷款终值,超出部分退还给借款人或其继承人。)很好地保护了借款人的权益,鼓励了更多人参与。为了降低供需双方的风险,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还成立了一个担保基金,当贷款机构发生亏损时给予补偿,增加了贷款机构参与的积极性,同时也保证了借款人能按计划获得各期的贷款。此外,美国的联邦政府还针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给予税收优惠等。由于享有政府优惠与担保,HECM计划占据了美国倒按揭市场90%以上的份额。我国的人口基数大,13亿人口老龄化问题十分严峻,补充性养老保险第二支柱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发展不足,使得“以房养老”作为现有养老体制的补充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其发展前景如何,试点能否取得成功,则考验着政府、监管者和保险机构的勇气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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