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工具 人寿保险 保监会印发暂行办法 有关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

保监会印发暂行办法 有关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

发布日期: 2015.11.12

导读: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提高客户服务质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在这一方面的合理合法性,保监会和群众都希望保险行业能够守规,在客户信息管理方面进行优化改革。详情见下文。

该指引共7章28条,从客户信息采集、审核、管理及有关手续费支付等方面对销售人身险的机构提出了具体标准和要求,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销售人身险的机构应多渠道、多形式地向客户说明提供真实、完整客户信息的必要性,以及不提供真实、完整客户信息和信息发生变化不及时更正等可能带来的后果,并向客户告知投保等注意事项。人身险公司在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兼业代理机构的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双方在客户信息的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销售人身险的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销售人员的管理,在劳动合同和代理合同中明确从业人员在客户信息的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
人身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银(邮)保通系统及其他与核心业务系统对接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业务系统应具备对客户信息完整性的自动审核功能及逻辑准确性的自动校验功能,并具备对销售行为实名制的自动控制功能。客户信息缺失的,相关系统应不予核保或保全通过。人身险公司应建立客户信息一致性核对制度及客户信息真实性人工抽样核对制度,通过抽样发现投保单信息与业务系统信息不一致的或销售行为实名制信息不真实的,应限期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部门、人员责任。
人身险公司应根据承保、保全等业务和客户服务的需要,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兼业代理机构协商确定双方接触、使用客户信息的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的权限,严格限定接触、使用客户信息的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范围,维护双方的合法商业利益;同时,各方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销售人员的管理,提出明确的管理要求,严禁违反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严禁泄露和倒卖客户信息。
人身险公司的财务系统应与核心业务系统、电话回访系统无缝对接,实现手续费逐单自动计提,并根据保单是否回访成功对手续费支付实现自动控制(符合该指引附件之《手续费自动结算与控制流程指引》。
“我们将以检查评估方式定期不定期对人身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通报。”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保监会发布的任何一条通知或者政策,对于所有保险行业的企业都是需要研读和学习的,如果有与自己企业相关的政策需要按部就班进行调整或者优化,才能保证合法合规性,以及整个市场的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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