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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调整的影响

发布日期: 2012.05.23

导读:随着用车人群的不断增加,车险产品也受到了广大车主的喜爱。目前,大家对交强险的调整都很关注,那么,交强险的调整到底是否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备受各界关注的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近日在北京举行。由于听证会召开之前,降低费率已经毫无悬念,因此,这次听证会上各方代表对交强险无责赔付相关条款的质疑成为关注焦点。 

我国于2004年5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了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2006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严格秉承了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原则,并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确定了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保险公司都要在该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这就是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相关条款如果不进行修改,百姓要求取消机动车之间事故无责赔偿的呼声就很难实现。这也促使我们反思近期我国汽车社会一些不和谐因素的根源,其中相当一些与法律缺位或不当密切相关。 

例如,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保护弱者的初衷是好的,但是需要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完善的配套法规保障。而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仍然缺位。一些地方出了交通事故后,司机如果逃逸,就会使受害人家庭遭受双重打击而得不到及时、到位的救助。 

再拿交强险来说,据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目前保险公司的赔付中很大一部分是无关痛痒的小额财产赔付。“如果剔除财产损失责任,交强险的赔付成本能降低25%。”这也需要有关法律部门对相关法规细则进行调整,这样就能把交强险的资金用在“刀刃上”,进一步减轻有车族的负担,并为行人和非机动车撑起更大的“保护伞”。 

除了法律因素,造成我国汽车社会不和谐因素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企业做不到从大局出发,以社会效益为重。例如,百姓对交强险首份盈亏报告的质疑,相当一部分集中在经营成本支出上。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这样的社会公益性质的险种,到底应该把成本控制在怎样的水平上,这不仅仅是保险公司竞争能力的问题,更体现了保险企业的社会责任心。对此,保监会有关人士已经明确表态,要进一步压缩交强险的经营成本,这值得百姓期待。对于这个道理,那些国际油价一涨就叫“亏”,就忙着要涨价或向国家要补贴的石化垄断企业更要有清醒的大局意识。

再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来说,其保护弱者的初衷也不能被误读为一种简单的“二元”(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对立思维:与行人和非机动车相比,机动车确实是强者。但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从大的角度看绝非仅仅被机动车与行人分摊。以北京“南二环奥拓撞人案”来说,那对农民工夫妇闯入封闭的南二环主路,从交通安全教育的角度看,与相关部门的职能缺失不无关系。而当时交强险配套制度的缺失,也提醒有关部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考虑到国情,考虑到操作层面的难度,更要均衡考虑到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和民生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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