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自行车撞死行人谁来负责
发布日期: 2012.02.22
导读:《新交法》规定,不管有无责任人,事故损害只要在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限额内,都由保险公司赔偿。本文中有所体现。
案例
去年4月18日,因车胎破裂,新洲某客运公司李某驾驶客车,到李集一家补胎店补胎。修理工黄某将右后外轮胎拆下后,李某也随手拔下车钥匙回家去了,留下售票员张某在车上打扫卫生。
张某用水冲洗车内时,客车突然自行启动,他急踩刹车,却错踩到油门上,客车加速行驶至一转盘处,接连撞倒行人周某、张某,最后撞到一根电线杆才停下来。周某当场死亡,陈某受伤,客车及电线杆受损。
去年8月,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李某、张某、周某、陈某四人均无责任。经交管门调解,李某所属客运公司赔偿了死伤者及供电部门共计7万余元,另自身车损6000余元。该客车已投了19万元的车损及第三者强制责任险,11月,客运公司将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8万余元。
《新交法》规定,不管有无责任人,事故损害只要在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限额内,都由保险公司赔偿。法院据此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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