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保险法第103条、104条规定
发布日期: 2012.08.06
导读: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如果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应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现行保险法第103条、104条分别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监管机构有权限制或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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