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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报销比例政策

发布日期: 2012.04.25

导读:公费医疗报销比例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公费医疗报销包括在职人员门诊费用报销,在职人员住院费用报销,退休人员门诊费用报销,退休人员住院费用报销,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以及离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的报销。

⑴在职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校内、校外医药费合并计算):
≤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80%,个人负担20%;
>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
在职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 
≤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
>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4%,个人负担6%;
⑵退休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校内、校外医药费合并计算): 
≤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
>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
退休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 
≤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
>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7%,个人负担3%;
⑶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
门诊费用报销90%,个人负担10%;
住院费用报销95%,个人负担5%。
⑷离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的报销比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本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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