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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构建“三位一体”的险企监管评价体系

发布日期: 2015.11.18

导读:经营评价体系是保险公司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营评价体系和保监会此前发布的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分类监管评价体系分别从经营效果、服务水平和风险状况三个不同的角度对保险公司进行评价。8月26日,保监会在其网站发布了《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8月28日讯:8月26日,保监会在其网站发布了《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经营评价体系》),以引导保险公司提高管理水平,加快转变发展方式。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经营评价指标体系主要从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三个方面评价保险公司的经营效果;服务评价指标体系主要从销售、承保、理赔等保险消费者直接感知的服务环节评价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分类监管则是从保险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拥有的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来评价公司的风险状况。三套指标体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一起构成了“三位一体”完整的保险公司监管评价体系,共同促进保险业防范风险、科学发展、提升服务质量。

经营评价体系从速度规模、效益质量、社会贡献三个方面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价,三者的权重分别为30%、50%和20%。

经营评价体系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两个层面。为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经营评价指标全部由定量指标组成。法人机构层面,产险公司评价指标为12个,寿险公司评价指标为14个; 分支机构层面,产险公司评价指标为10个,寿险公司评价指标为13个。根据评价结果,将保险公司分为A、B、C、D四类,A类公司是经营状况优良的公司;B类公司是经营正常的公司;C类公司是经营存在一定问题的公司;D类公司是经营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司。

此外,监督管理将体现在对保险公司进行评价的全过程中。《经营评价体系》 由保监会制订发布,由保险行业协会具体实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经营状况的评价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评价实施工作。据悉,评价频率为一年一次,每年6月底评价结束后由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发挥相关利益方对保险公司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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