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康惠保(旗舰版2.0)重大疾病保险
康惠保(旗舰版2.0)重大疾病保险
  • 60周岁前额外赔
  • 特含前症保障
  • 最高可投70万
百年人寿
备案名称
百年康惠保(旗舰版2.0)重大疾病保险组合计划
承保年龄
出生满28天-50周岁
保险期间
至70周岁、终身
犹豫期
15天
最长等待期
90天
特色服务
  • 电子保单
销量
2128
产品介绍

保障内容
必选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额或基本保额的160%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等待期90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者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具体比例:
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前确诊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含)确诊
160% 100%
(2)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若投保时选择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则无须继续支付该重大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继续有效,本合同其他责任均效力终止。若投保时未选择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则本合同效力终止。
前症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额的15%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等待期90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者多种本合同约定的前症疾病(20种),并经本合同约定的治疗后,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5%向受益人给付前症疾病保险金。前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可选保障
(可选)中症疾病保险金及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等待期90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者多种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1)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2)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3)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后,将逐期豁免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每期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可选)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等待期90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者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3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1)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2)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3)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将逐期豁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每期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可选)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20%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包括以下情形: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2)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复发、转移;
(3)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仍持续。
在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非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日起180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20%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可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不投保

保障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等待期90日后身故,或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100种重大疾病、20种中症疾病、35种轻症疾病,将逐期豁免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或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每期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可选)身故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等待期90日后身故,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在等待期90日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2)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含当日)及以后身故,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须知
【免责说明】本产品不承担因免责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部分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未成年人保额】根据银保监会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总额(不含航空意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等)按以下规定给付: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保额说明】
(1)新客户或符合条件的老客户,被保险人出生满28日-40周岁本产品累计基本保额不超过70万,年满41-50周岁本产品累计基本保额不超过40万。不符合执行条件的老客户:不允许投保。
“老客户”执行条件:
①未选择“身故保险金”责任时:累计重疾风险保额>0的客户,且既往无非标体记录、无理赔记录。
②选择“身故保险金”责任,且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累计重疾风险保额>0的客户,且既往无非标体记录、无理赔记录。
③选择“身故保险金”责任,且被保险人为成年人时:累计重疾风险保额>0或累计寿险风险保额>0的客户,且既往无非标体记录、无理赔记录。
(2)特殊职业投保做个累计保额:
①职业为学生(≥18周岁但仍读书)/家庭主妇,累计基本保额不超过50万元;
②无固定职业人员(家庭主妇除外)/退休人员,累计基本保额不超过30万元。
注:在上述保额要求范围内不限购买份数。
【特别注意事项】
(1)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符合本合同所列的“前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2)本合同中的“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另一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投保说明】
(1)投保年龄与保险期间、缴费期限关系说明:
保险期间 缴费期限 不含“身故保险金”责任 “身故保险金”责任
至70周岁 5年交 —— 出生满28天-45周岁
10年交 —— 出生满28天-45周岁
15年交 —— 出生满28天-40周岁
20年交 —— 出生满28天-40周岁
30年交 —— 出生满28天-35周岁
终身 5年交 出生满28天-50周岁 出生满28天-50周岁
10年交 出生满28天-50周岁 出生满28天-50周岁
15年交 出生满28天-45周岁 出生满28天-45周岁
20年交 出生满28天-40周岁 出生满28天-40周岁
30年交 出生满28天-30周岁 出生满28天-35周岁
注:保险期间为至70周岁,必选“身故保险金”责任。
(2)本产品页面展示的现金价值仅为主险《百年康惠保(旗舰版2.0)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现金价值。
【适用人群】
(1)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残疾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28天-50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职业分类须为1-6类,具体职业详见《职业类别表》
(2)如投保“投保人豁免保险费”责任,投保人(不含外籍人士、残疾人士)年龄须为18周岁-60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职业分类须为1-4类,具体职业详见《职业类别表》
(3)投、被保险人常住地须为大连、湖北、河北、辽宁、北京、河南、黑龙江、安徽、山东、江苏、四川、福建、陕西、内蒙古、吉林、江西、浙江、山西、广东、重庆
【投、被保险人关系说明】
(1)选择“身故保险金”责任:仅可为本人、未成年子女投保;
(2)未选择“身故保险金”责任:仅可为本人、子女、配偶、父母投保。
【生效时间】投保成功后的次日零时。
【犹豫期】自电子保险合同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果您认为本产品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此时不会有损失。如果超过犹豫期退保,保险公司将退还您现金价值,此时有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绿通服务说明】投保百年康惠保重疾产品,累计重疾保额达20万元以上(含),被保险人可享受重疾绿通服务。服务有效期为一年,如保单持续有效,且达到服务标准,可持续享有重疾绿通服务,服务内容详见《重疾绿通服务》。被保险人具体享有的服务,以通过“服务资格查询”链接查询的结果为准。
【医院说明】认可的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等待期说明】等待期是指本合同或附加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
(1)《百年康惠保(旗舰版2.0)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等待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或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
①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②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③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④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⑤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前症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前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2)《百年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条款》的等待期为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开设分支机构地区销售并承保(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主体为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常见问题
犹豫期有几天?犹豫期内退保还要收费吗?
您好!自电子保险合同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果您认为本产品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此时不会有损失。如果超过犹豫期退保,保险公司将退还您现金价值,此时有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
电子保单有效力吗?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购买完成后,会把电子保单发送到您投保时的邮箱。如果您需要纸质保单,可用投保人手机号拨打百年人寿客服热线95542申请。
这款产品挺好的,我可以为我的家人投保吗?
您好,被保险人年龄为出生28天-17周岁,投保人须为被保险人父母。被保险人年龄为18-50周岁,如果不含身故责任,投保人可以为本人/父母/配偶/子女投保;如选择身故责任,则只能为本人或未成年子女投保。
这个产品对被保险人职业有要求吗?
您好,本产品要求被保险人从事1-6类职业;如果同时附加了“投保人豁免”,则要求投保人从事1-4类职业,具体职业详见《职业类别表》
售后服务

 

 

三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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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542)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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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关注”百年人寿一保通“,进行实名绑定。

 

STEP2:点击“微.自助”-“自助保全”,选择需要进行变更的项目,根据指示完成申请。

 

STEP3: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过官方微信通知您保全结果。

 

 

 

退保

 

本产品支持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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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关注”百年人寿一保通“,进行实名绑定。


STEP2:点击“微.自助”-“自助保全”,选择“退保”,根据指示完成申请。


STEP3: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按照退保当时的现金价值进行退费(犹豫期内全额退款)。

 

 

 

发票

 

 

本产品提供增值税普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如需发票,投保人可在犹豫期后,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542)申请办理。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