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少儿门诊暖宝保超能版有社保(续保专用)
少儿门诊暖宝保超能版有社保(续保专用)
  • 感冒发烧也能保
  • 社保内最高100%赔付
  • 可报销社保外用药
华泰财险
备案名称
少儿门诊暖宝保超能版有社保(续保专用)
承保年龄
出生满30天-17周岁
保险期间
1年
特色服务
  • 电子保单
  • 专属顾问
销量
1398
保障内容
必选保障
意外身故/伤残20万元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伤残:
(1)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如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伤残,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伤残10万元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疫苗范围内的疫苗(含新冠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的不良反应(包括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偶合症,并因上述情况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伤残:
(1)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如已给付伤残保险金,须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2)伤残,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2万元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伤害而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对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按免赔额0元,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赔付比例: 
a.社保范围内:如使用社保结算支付后,按100%比例给付保险金,如未使用社保结算支付,按60%比例给付保险金;
b.扩展院内社保外用药(即:乙类自付部分+丙类全自付),按30%比例给付保险金;
c.“社保结算”是指使用社保的统筹帐户进行医疗费用结算支付,如果以社保身份就医,但仅有挂号费、诊查费或医事服务费的社保统筹帐户支付,而其它医疗费用统筹结算支付为零,视为未使用社保结算支付,按照60%赔付比例支付保险金;

(2)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不含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其他责任方获得医疗费用赔偿;
(3)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4)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该保险责任终止。

疾病门诊医疗1万元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等待期15日届满后因非意外伤害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境内)具有合法资质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疾病,导致其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境内)进行必要的门(急)诊治疗,对被保险人每次门(急)诊(不包括急诊留院观察期)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按免赔额100元,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赔付比例: 
a.社保范围内:如使用社保结算支付后,按100%比例给付保险金,如未使用社保结算支付,按60%比例给付保险金;
b.扩展院内社保外用药(即:乙类自付部分+丙类全自付),按30%比例给付保险金;
c.“社保结算”是指使用社保的统筹帐户进行医疗费用结算支付,如果以社保身份就医,但仅有挂号费、诊查费或医事服务费的社保统筹帐户支付,而其它医疗费用统筹结算支付为零,视为未使用社保结算支付,按照60%赔付比例支付保险金;
(2)同一疾病7天内连续治疗算一次免赔,每日给付限额500元;

(3)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不含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其他责任方获得医疗费用赔偿;
(4)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疾病门诊医疗的责任以保险合同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疾病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疾病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该保险责任终止。

疾病住院医疗2万元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等待期90日届满后因非意外伤害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境内)具有合法资质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疾病,经诊断必须要住院治疗的,导致其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境内)住院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的且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按免赔额0元,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赔付比例: 
a.社保范围内:如使用社保结算后,按100%比例给付保险金,如未使用社保结算,按60%比例给付保险金;
b.扩展院内社保外用药(即:乙类自付部分+丙类全自付),按30%比例给付保险金;
c.“社保结算”是指使用社保的统筹帐户进行医疗费用结算支付,如果以社保身份就医,但仅有挂号费、诊查费或医事服务费的社保统筹帐户支付,而其它医疗费用统筹结算支付为零,视为未使用社保结算支付,按照60%赔付比例支付保险金。

(2)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不含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其他责任方获得医疗费用赔偿;
(3)如保险期间届满仍在治疗中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障期间最长可延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30日。但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疾病住院医疗的责任以保险合同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该保险责任终止。

白血病保险金10万元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等待期90日届满后,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本合同载明的白血病,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白血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免责说明】
(1)本产品不承担因免责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部分
(2)以下疾病治疗属于责任除外:发育迟缓、发育不良、疝气、鞘膜积液、脂肪瘤、粉刺瘤、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
【保额说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申明:本产品(包含一个或多个保险计划)在同一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退保说明】次日生效的保单不支持投保当日23点后申请退保。
【适用人群】
(1)投保人年龄须为18周岁及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被保险人父亲或母亲;
(2)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30天-17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有社会医疗保险(社保)的自然人。
【社会医疗保险说明】社会医疗保险(社保)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少儿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免赔额及赔付比例约定】
(1)本产品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免赔额及赔付比例约定:疾病门诊医疗每次免赔100元,社保结算支付后100%报销,每日限额500元;疾病住院医疗和意外伤害医疗每次免赔0元,社保结算支付后100%报销;未使用社保结算支付,扣除相应责任免赔额后,均按照社保范围剩余部分的60%报销;同一疾病7天内连续治疗算一次免赔;
“社保结算”是指使用社保的统筹帐户进行医疗费用结算支付,如果以社保身份就医,但仅有挂号费、诊查费或医事服务费的社保统筹帐户支付,而其它医疗费用统筹结算支付为零,视为未使用社保结算支付,按照60%赔付比例支付保险金;
(2)本保单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扩展院内社保外用药(即:乙类自付部分+丙类全自付),但社保外用药赔付限额为社保外用药实际花费金额的30%,即医疗费赔付金额=社保内报销金额+社保外报销金额,其中:
a.社保内报销金额=(经社保统筹结算后的医疗费用-免赔额)*赔付比例
b.社保外报销金额=(乙类自付部分+丙类全自付)*30%
(3)本产品医疗费用赔偿适用“补偿原则”,即已通过社保或其它第三方渠道报销的医疗费用不再重复赔付。

【等待期说明】本产品针对首次投保或非续保的保单,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疾病门诊医疗等待期15天,疾病住院医疗和白血病等待期为90天。意外医疗及连续投保无等待期;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续保说明】本产品为一年期产品,不保证续保,不自动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公司未停售本产品且满足健康告知的情况下,您可以于保单到期前15天、最晚于保单到期后15天内重新下单购买。重新购买保单保险起期距离上年度保单保险止期不超过15天,可免除疾病等待期。(提前投保的,如果在新保单生效前出险,导致不符合健康告知的,新保单做全额退保处理。)
【生效时间】最早生效时间为投保成功后的次日零时。
【保障区域】本产品医疗责任保障区域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青海、西藏及港澳台地区。
【医院说明】保险公司认可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且仅限于上述医院的普通部,不包括如下机构或医疗服务: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诊所、康复中心、家庭病床、护理机构;休养、戒酒、戒毒中心;该医疗机构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能够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的能力或资质。如涉及医疗责任,不含青海、西藏地区医院。
【退保规则】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自保险公司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收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m/n),其中m为本合同已生效天数,n为本合同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面向全国(青海、西藏、港、澳、台地区除外)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售后服务
 
 
三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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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理赔报案
方法一:关注“华泰财险”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报案。
方法二:拨打“华泰财险”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609-5509)报案。
 
STEP2:提交材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本产品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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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登陆“华泰财险”官网https://pc.ehuatai.com,进行线上申请。

STEP2:点击菜单【客服服务】-【自助服务】-【个险理赔运营自助平台】,选择“保单服务”-“保单更正”对应的保全项目。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注:官网无法完成的保全项目,请拨打客服电话(400-609-5509)进行办理。
 
 
退保
 
保单生效前,本产品支持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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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未生效退保需要联系华泰财产保险公司,联系电话:400609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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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的保单已经生效了,还能退保吗?
A:保险公司可能会额外收取退保手续费,不建议您退保,有一份保障有备无患。如需帮助,欢迎咨询在线客服或拨打客服热线400-667-5599。
 
 
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如需发票,可关注“华泰财险”微信公众号,选择理赔·服务】-【我的保单】-【查看保单】,点击“电子发票”查看电子发票,或通过电子发票自助申请系统(https://ahchudan.pc.ehuatai.com/htfp)自助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