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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富德产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条款规定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  

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后,余额部分按约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美容、整容、整形、矫形、椎间盘突出症、视力矫正手术及治疗或修复;

(三)被保险人健康体检、疗养、静养、心理咨询;

(四)被保险人器官移植及修复、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伤残的治疗和康复。

 

第五条

下列费用支出,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误工费、取暖费、丧葬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七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原件;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出院证明(如住院)、诊断书、检验报告单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指从医疗角度考虑使被保险人得到医生的诊治所必需的治疗、医药用品和医疗服务的正常费用;且不超过被保险人治疗所在地区类似医疗服务的通常水平;且不超过未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情况下应支付的医疗费用。

【椎间盘突出症】指椎间盘各组成部分(髓核、纤维环、软骨板),尤其是髓核,发生不同程度的退行性病变后,在外界因素的作用下,椎间盘的纤维环破裂,髓核组织从破裂之处突出(或脱出)于后(侧)方或椎管内,从而导致相邻的组织,如脊神经根和脊髓等受到刺激或压迫,产生颈、肩、腰腿痛,麻木等一系列临床症状的疾病。

       【辅助器具费】指购买、安装或修理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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