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平安少儿综合保险 —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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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 (旧)平安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平安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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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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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条款-平安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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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旧)平安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平安养老

备案编号:平安养老【2010】医疗保险004号

  •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第五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约定医院就诊的,应在就诊后3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约定的医院。若确需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本公司按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由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 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5. 医疗病历;

    6. 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被保险人能享受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时需提供);

    7.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一)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十五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项,适用于主合同相应条款。

  • 第十六条  释义

    【本公司】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医院】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医疗费用】指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包括自费和部分自费项目及药品)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

    (一)床位费

    指住院期间使用的医院床位(不包括观察病房之床位、陪人床、家庭病床)的费用。

    (二)手术费

    手术指被保险人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以及康复性手术。

    手术费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

    (三)药费

    指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用药范围内的中、西药费用。

    (四)治疗费

    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医学手段而发生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

    (五)护理费

    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费用,包括护工费、消毒费、换药费、陪人费、煎药费、烤火费。

    (六)检查检验费

    指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医处费、诊查费、妇检费、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费和血、尿、便常规检查费。

    (七)特殊检查治疗费

    包括CT、ECT、彩超、活动平板、动态心电图、心电监护、介入治疗、PCR、体外碎石、高压氧、体外射频、核磁共振、血液透析等大型和高费用检查治疗项目费。

    (八)救护车费

    指为抢救生命由急救中心派出的救护车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医院用车费。

    【社会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被保险人于港、澳、台地区就医的按境外就医处理。

    【殴斗】指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醉酒】指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100毫克。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条款-平安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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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对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幼儿园儿童与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作为投保人参加本保险。

  •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 第六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八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由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第十六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十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二条  释义

    【本公司】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净保险费×(1-保险经过日数 / 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1日的按1日计算。

    净保险费指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各项费用(含营业费用、代理费、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后的余额,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25%。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学生残疾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备案编号:平安养老【2013】意外伤害保险023号

  •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保险合同或者平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的,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第五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1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由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人填写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本附加合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五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项,适用于主合同相应条款。

  • 第十六条  释义

    【本公司】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殴斗】指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醉酒】指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100毫克。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取得行驶证;

    (二)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三)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净保险费×(1-保险经过日数/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1日的按1日计算。

    净保险费指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各项费用(含营业费用、代理费、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后的余额,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35%。

    【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经过日数/保险期间的日数)

  • 附件: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

    联合发布

     

     

     

    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

     

     

     

     

    目录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1.3 意识功能障碍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2.2 视功能障碍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2.4 眼睑结构损伤

         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2.6 听功能障碍

      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 鼻的结构损伤

         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4.2 脾结构损伤

         4.3 肺的结构损伤

         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5.2 肠的结构损伤

         5.3 胃结构损伤

         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5.5 肝结构损伤

      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前言

    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至10%。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 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 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3 标准的内容和结构

    本标准参照ICF 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大类,共281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4 伤残的评定原则

    4.1 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4.2 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4.3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4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 说明

    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0级

     

    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1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2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3级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4级

     

    注: 1 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 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级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

    1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 级

    1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 级

    2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 级

    3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 级

    4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 级

    5 级

    一侧眼球缺失

    7 级

     

    2.2 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5级

    2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2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3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3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4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4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级

    5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6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6级

    一眼盲目5级

    7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7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8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8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9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9级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10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10级

     

    注:1视力和视野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2 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

    10级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 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8级

    双侧眼睑外翻

    8级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8级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9级

    一侧眼睑外翻

    9级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9级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2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3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3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3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4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5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5级

    双侧耳廓缺失

    5级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6级

    一侧耳廓缺失

    8级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9级

     

    2.6 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

    5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5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6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6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7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7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8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8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9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9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

    10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10级

     

    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 鼻的结构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失

    5级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7级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8级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8级

    一侧鼻翼缺损

    9级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0级

     

    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2/3

    3级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1/3

    6级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9级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10级

     

    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8级

     

    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1级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3级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8级

     

    4.2 脾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8级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9级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10级

     

    4.3 肺的结构损伤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4级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4级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5级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7级

     

    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12根肋骨骨折

    8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8根肋骨骨折

    9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缺失

    9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骨折

    10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2根肋骨缺失

    10级

     

    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1级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 肠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

    1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合并短肠综合症

    2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

    4级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4级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5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6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

    7级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50%

    7级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10级

     

    5.3 胃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4级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50%

    7级

     

    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1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3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4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

    6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8级

     

    5.5 肝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75%

    2级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50%

    5级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8级

     

    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1级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1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级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级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9级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10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10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

    10级

     

    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4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5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50%

    5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6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6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6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7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7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8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10级

     

    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2级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级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级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3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4枚

    3级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3级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3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4级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4级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4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0枚

    5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25%,小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5级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5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6级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且伴发涎瘘

    6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7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2枚

    8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9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4枚

    10级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6cm2

    10级

     

    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6级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6级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8级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10级

     

    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张口困难I 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张口困难Ⅱ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张口困难Ⅲ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手完全缺失

    4级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4级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4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90%

    5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70%

    6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50%

    7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30%

    8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10%

    9级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0cm

    9级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10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0级

     

    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级

     

    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6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级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级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7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级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8级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8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级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8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级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9级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

    9级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9级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10级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缺失

    10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0级

     

    注: ① 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②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1/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③ 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1级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1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1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2级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2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3级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4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5级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5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6级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级

     

    注:① 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② 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③ 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7级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8级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25%

    9级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1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1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2级)

    2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2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2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3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3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3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4级)

    4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5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5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5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6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6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6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7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7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4级)

    8级

     

    注:① 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② 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③ 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④ 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

    2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

    2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3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

    3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4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

    4级

    头颈部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

    5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5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40%

    5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20%

    6级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

    6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75

    7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4cm2

    7级

    头颈部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

    8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50%

    8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2

    8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2cm2 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20cm

    9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2 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10cm

    10级

     

    注:① 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②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③ 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

    1级

    躯干及四肢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

    1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

    2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

    3级

    躯干及四肢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

    3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60%

    4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0%

    5级

    躯干及四肢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20%

    5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40%

    6级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25%

    6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30%

    7级

    躯干及四肢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

    7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0%

    8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

    9级

     

    注:① 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②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Ⅲ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旧)平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安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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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对象

        凡身体健康的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健康出院的婴儿)至18周岁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 第四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 第六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依保险期间长短计收。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由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六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条  释义

    【本公司】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投保】指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同一险种,且续保保单的生效日为原保单到期日的次日。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以下重大疾病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三)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 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四)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六)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七)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在0至3周岁保单周年日期间,被保险人双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九)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日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日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一)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以下重大疾病是本公司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范围之外增加的疾病。

    (十二)急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因多种原因(先天性疾病除外)造成的双肾脏功能突然地急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60日以上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十三)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

    指心肌的局限性或弥漫性炎性病变,心肌纤维发生变性和坏死,导致心脏功能衰竭,但先天性疾病造成的除外。其诊断标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明确的心肌炎诊断,须同时具备下列临床表现及检查结果:

    (1)胸痛、心悸、全身乏力的症状;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显示心肌炎;

    (3)体检有心脏扩大、心音减弱、心动过速或过缓等体征。

    2. 心力衰竭诊断,下列临床表现及检查结果呈阳性达4项者:

    (1)突发呼吸困难;

    (2)心动过速、室性奔马律;

    (3)心脏肿大、肺部罗音;

    (4)颈静脉压>2.1KPa 并有肝肿大或身体水肿;

    (5)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心力衰竭;

    (6)X线胸片:肺淤血或心影扩大;

    (7)超声心动图检查:心脏及大血管的解剖结构改变、血液动力学改变、心功能情况改变提示心力衰竭。

    (十四)严重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多种原因(先天性疾病除外)造成骨髓造血功能突然地急剧衰竭,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2)网织红细胞<1%;

    (3)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十五)脊髓灰质炎(瘫痪型)

    指由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而引起的麻痹性疾病,经由本公司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诊并出现持续3个月以上的瘫痪。

    上述重大疾病定义中部分术语释义如下:

    (一)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二)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是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三)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是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是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四)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 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五)永久不可逆

    永久不可逆是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日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医院】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净保险费×(1-保险经过日数/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1日的按1日计算。

    净保险费指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各项费用(含营业费用、代理费、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后的余额,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25%。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平安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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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公司
    偿二代偿付能力报告摘要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Ping An Annuity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Ltd
    2017年四季度
    目录
    一、基本信息...............................................................................1
    二、主要指标.............................................................................10
    三、实际资本.............................................................................11
    四、最低资本.............................................................................12
    五、风险综合评级......................................................................13
    六、风险管理状况......................................................................14
    七、流动性风险.........................................................................15
    八、监管机构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16
     
  • 一、基本信息
    (1)注册地址
           我司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20 楼、21 楼。
    (2)法定代表人
           2017 年四季度至 2018 年 3 月 12 日前,我司法定代表人为杜永茂;
           2018 年 3 月 12 日至今,我司法定代表人为甘为民。
    (3)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我司经营范围:团体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团体人寿保险及年金业务;团体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个人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个人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养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人民币、外币资金;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咨询服务业务及代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我司经营区域: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安徽省、福建省、甘肃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海南省、河北省、河南省、黑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吉林省、江苏省、江西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ft东省、ft西省、陕西省、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南省、浙江省。
    (4)股权结构及股东
    我司股权结构如下:
     
    期初
    本期股份或股权的增减
    期末
    股权类别
    股份或
    出资额
    (万元)
    占比
    (%)
    股东增资
    公积金转增及分配股票股利
    股权转让
     
    小计
    股份或出资额
    占比
    (%)
    社团法人股
    486,000
    100%
     
    -
    -
     
    486,000
    100%
    合计
    486,000
    100%
     
    -
    -
     
    486,000
    100%
    我司股东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
    (%)
    1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185,000,000
    86.11
    2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69,000,000
    13.77
    3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
    0.06
    4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500,000
    0.03
    5
    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1,500,000
    0.03
    合 计
    4,860,000,000
    100.00
    (5)实际控制人
           我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本报告期末,我司不存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7)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①董事基本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共有 11 位董事,其中执行董事 1 位。执行董事:
           甘为民(2017 年 12 月 31 日董事会选举甘为民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其任职通知和任职报告于 2018 年 1 月 1 日报送保监会),男,1967 年 6 月生,批准文号“保监许可〔2017〕1459 号”,现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甘先生于 1989 年参加工作,2017 年 6 月加入平安,先后任职中国四川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任团支部书记、香港嘉陵集团财务公司任融资部主任、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解放碑支行行长、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分行任行长、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学位,高级政工师职称。
           杜永茂(甘为民担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后,其不再担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男,1951 年 2月生,批准文号“保监寿险〔2006〕798 号”,高级经济师,EMBA 硕士。拥有 20 年央行金融监管工作经历。杜先生于 1995 年加盟平安后历任平安集团、寿险、财产险、信用卡、证券公司多岗位高管。现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养老保险专委会主任委员。获评为首届“沪上十大金融家”、“ 2015 中国保险年度人物”,受聘担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兼职教授、复旦大学金融学院校外兼职导师。
           非执行董事:
           孙建一,男,1953 年 2 月生,批准文号“保监发改〔2004〕1617 号”,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深副董事长、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孙先生亦为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非执行董事及海昌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孙先生于 1990 年 7 月加入平安,先后任平安保险公司管理本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首席执行官等职务。在加入平安之前,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办事处主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副总经理、武汉证券公司总经理。孙先生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财经大学)金融学大专毕业。
           任汇川,男,1969 年 10 月生,批准文号“保监寿险〔2010〕390 号”, 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平安信托董事长。任先生于 1992 年加入平安,曾任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险协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集团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发展改革中心主任助理、副总经理兼首席保险业务执行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CEO 等职务。任先生于 1989 年至 1992 年在西安市人民保险公司工作。任先生获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姚波,男,1971 年 1 月生,批准文号“保监寿险〔2006〕893 号”,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及总精算师。姚先生担任平安银行、平安寿险、平安产险、平安资产管理等本公司多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职务。姚先生于 2001 年 5 月加入平安,先后任平安集团产品中心副总经理、副总精算师、精算师及财务负责人等职务。此前,姚先生任职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咨询精算师、高级经理。姚先生为北美精算师协会会员(FSA),姚先生获得美国纽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李源祥,男,1965 年 10 月生,批准文号“保监寿险〔2012〕815 号”, 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首席执行官、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保险业务执行官,亦为平安产险、平安寿险、平安养老险及平安健康险的董事。李先生于 2004 年 2 月加入平安,先后任平安人寿董事长特别助理、总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兼 CEO 等职务。此前,李先生曾任英国保诚台湾分公司资深副总裁、信诚人寿保险总经理等职务。李先生是英国剑桥大学财政金融专业硕士毕业。
           陈心颖,女,1977 年 3 月生,批准文号“保监许可〔2013〕18 号”,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首席执行官、常务副总经理、首席信息执行官、首席运营官、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女士自 2013年 1 月加入平安。在加入平安前,曾是麦肯锡公司合伙人。陈女士毕业于麻省理工学院,拥有麻省理工学院 3 个学位,分别是电气工程与计算机科学硕士、电气工程学士和经济学学士。
           姚军,男,1966 年 1 月生,批准文号“保监许可〔2014〕436 号”,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律师兼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姚先生于 2003 年 9 月加入平安,先后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席秘书、董事会秘书等职务。加入平安前,曾任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先生是特许秘书及行政人员公会资深会员(FCIS)、香港特许秘书公会资深会员(FCS)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并获得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博士学位。
           蔡方方,女,1974 年 1 月生,批准文号“保监许可〔2014〕436 号”, 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执行官兼平安金融培训学院常务副院长,亦为平安银行、平安寿险、平安产险、平安资管等本公司多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蔡女士于 2007 年 7 月加入平安,先后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投资系列 HR 负责人、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理部总经理、副首席财务执行官兼企划部总经理、副首席人力资源执行官等职务。在加入平安之前,蔡女士曾出任华信惠悦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咨询总监和英国标准管理体系公司金融业审核总监等职务。蔡女士获得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会计学商业硕士学位。
           高佐,男,1965 年 3 月生,批准文号“保监许可〔2014〕436 号”,现任平安集团战略发展中心常务副主任。高先生于 1995 年加入平安,曾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保核赔部总经理助理、平安数据科技(深圳) 有限公司个险核保作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科技流程管理部总经理、运营规划管理部总经理、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深圳平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等。高先生获青岛医学院临床医学学士学位。
           庄严,女,1974 年 2 月生,批准文号“保监许可〔2014〕436 号”,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才绩效管理部总经理兼集团党委组织部部长。庄女士于 1995 年 7 月加入平安,先后在平安寿险、平安产险、平安集团工作,曾担任平安产险西区企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总公司意健险部副总经理、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等职务。庄女士获得湖南大学金融硕士学位。
           高菁,男,1965 年 2 月生,批准文号“保监许可〔2017〕1329 号”,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委、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平安医疗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先生 1994 年10 月加入平安,历经平安产险、寿险、信托、养老险等多个系列,曾任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经理等职务。加入平安之前,高先生于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工作。高先生获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民经济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②监事基本情况
           本公司监事会共有 5 位监事。具体情况如下:
           门雪松,男,1975 年 5 月生,批准文号“保监许可〔2017〕546 号”, 2015年 5 月加入平安,现任平安集团内控管理中心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门雪松先生具有超过 18 年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稽核审计、信息安全、及信息系统规划运营等经验,熟悉掌握金融、互联网、电信等行业相关的业务运营和风险管理较佳实践,及相关监管要求与规章指引,具有较强的团队领导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曾先后就职于国家某部委信息中心,任网络组组长;中国信息安全产品测评中心系统工程实验室,任室副主任;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任高级经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内审部, 任总监。门先生拥有注册内部审计师(CIA)、注册信息安全经理(CISM) 、注册信息系统安全专业人员(CISSP) 、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CISA) 、思科认证互联网络专家(CCIE) 、ISO/IEC27001 主任审核员认证课程(ISO 27001LA) 、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等多个职业资格认证。门先生先后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和北京大学,获得通信工程学士和工商管理硕士(MBA)。
           郑亦惟,男,1984 年 9 月生,批准文号“保监许可〔2017〕899 号”,自2017 年 7 月起任深圳平安综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稽核咨询服务上海分部副总经理,并于 2017 年 8 月起出任本公司监事。郑先生 2010 年 5 月起加入平安集团,曾先后在深圳平安综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担任现场审计组经理、平台及创新业务审计组经理、上海投资审计负责人等职务。加入平安集团前,郑先生曾就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本科毕业于复旦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
           徐兆感,男,1975 年 1 月生,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资金部总经理。徐先生于 2007 年加入平安,曾任集团财务部副总经理、集团企划部副总经理、原平安银行非执行董事、平安海外控股董事长。徐先生目前兼任平安金融科技、平安资管香港、平安不动产等平安系列 10 多家主要子公司的董事,以及平安寿险、平安产险、养老险的监事。徐先生曾获选 2015年度平安十大杰出经理人。徐先生自 1997 年 7 月至 2005 年期间先后在美国银行(亚州)、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香港)、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广州) 等机构工作。2005 年徐先生就职于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财务总监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财务总监兼财务信息与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徐先生 1997 年获得香港科技大学工商管理金融学学士学位,其后取得美国注册会计师和香港注册会计师资格。徐先生于 2014 年至 2017 年间,分别取得香港浸会大学公司治理与董事学硕士学位、美国史坦福大学两年期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治理深造证书。
           于洋,男,1978 年 2 月生, 批准文号“保监许可〔2017〕899 号”,现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于先生于 2005 年 8 月加入平安, 曾先后在集团人力资源部上海分部、养老险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养老险总公司渠道管理部、养老险厦门分公司、养老险ft西分公司任职,加入平安前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人事处任职,经济学学士。
           王超,男,1978 年 9 月生, 批准文号“保监许可〔2017〕899 号”,现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办公室主任。王先生于 2001 年加入平安,曾先后在财产险上海分公司、财产险总公司企划部、养老险总公司企划部、养老险总公司人力资源部任职,保险学学士。
           ③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 10 名,其中 1 人为董事,不重复披露。其余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何方,男,1964 年 6 月生,批准文号“保监寿险〔2013〕364 号”,现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保险中前台、科技信息中心。何先生于 1995年 2 月加入平安,曾任平安人寿浙江分公司团险客户服务中心经理、培训部经理、湖州中心支公司经理、萧ft营业区经理、团险后援部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总公司团险事业部督导、总公司团险市场营销部总经理, 平安集团总部集团发展改革中心项目成员,平安人寿浙江分公司养老金负责人,平安养老保险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平安养老险东南区事业部总经理、养老险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浙江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学位。
           洪娟,女,1970 年 8 月生,批准文号“保监寿险〔2008〕1182 号”,现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偿二代风险管理、内控法律及稽核工作。洪女士于 1992 年加入平安,曾任平安保险武汉分公司部门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团险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平安养老保险总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洪女士为高级经济师,获得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硕士学位与东华大学经济管理博士学位。
           杨峻松,男,1971 年 3 月生,批准文号“保监许可〔2014〕514 号”,现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北区事业部。杨先生于 1993 年加入平安, 曾任平安产险云南分公司营业部经理、人事行政部经理、市场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平安寿险云南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养老保险云南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平安养老险总经理助理、平安养老险西南区事业部总经理、平安养老险西区事业部总经理、平安养老险北京总部总经理等职务,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罗永涛,男,1974 年 11 月生,批准文号“保监许可〔2014〕514 号”,现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和董事会秘书, 分管企划精算、财务、行政品宣及公司治理等工作。罗先生于 2004 年 12 月加入平安养老险,历任公司精算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副总精算师兼企划部总经理等职务,加入平安前在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任职,北京大学概率统计学士学位和加拿大 Manitoba 大学精算硕士学位。
           王承炜,男,1974 年 11 月生,批准文号“保监许可〔2016〕1046 号”,现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分管投管中心。王先生于2005 年加入平安,曾任平安资管第三方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平安养老险总部年金投资部总经理;加入平安前曾在融昌资产管理公司任职。王先生获上海交通大学管理科学博士学位、CFA。
           梁文胜,男,1968 年 10 月生,批准文号“保监许可〔2017〕1006 号”,现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东区事业部。梁先生于 1996 年 9 月加入平安,曾任财产险大连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财产险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财产险天津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财产险总公司培训部负责人、养老险总公司培训部负责人、养老险湖南分公司总经理、养老险ft东分公司总经理、养老险北区事业部总经理、养老险东区事业部总经理等职务;加入平安前曾在天津财经学院、卡夫食品公司、华苑泰达建设公司任职,经济学学士,经济师职称。
           孙波,男,1975 年 3 月生,批准文号“保监许可〔2017〕1007 号”,现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南区事业部。孙先生于 1994 年 6 月加入平安,曾任寿险深圳分公司市场营销部经理、寿险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室总经理助理、养老险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养老险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养老险总公司销售总监、养老险南区事业部总经理等职务,国民经济管理学士。
           范军,男,1976 年 5 月生,批准文号“保监许可〔2014〕912 号”,现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兼内控法律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范先生于 1999 年加入平安,曾任平安集团内控管理中心稽核监察部上海分部产险室副经理、平安数据科技稽核监察上海分部养老险组经理、平安养老险审计责任人等职务,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专业硕士学位。
           冯丹,女,1972 年 3 月生,批准文号“保监许可〔2014〕924 号”,现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审计责任人兼稽核部负责人。冯丹女士于 1996 年加入平安,曾任平安人寿上海分公司财务部经理助理、平安养老保险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年金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年金受托管理部副总经理、平安养老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部负责人等职务,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学位。
    (8)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报告联系人姓名
    秦莹
    办公室电话
    021-38645414
    电子信箱
    qinying635@pingan.com.cn
     
    二、主要指标
    行次
    项目
    本季度(末)数
    上季度(末)数
    1
    核心偿付能力溢额(元)
    4,916,901,154.24
    5,429,579,582.31
    2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265.09%
    290.80%
    3
    综合偿付能力溢额(元)
    4,916,901,154.24
    5,429,579,582.31
    4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265.09%
    290.80%
    5
    最近一期的风险综合评级
    B 类
    A 类
    6
    保险业务收入(元)
    3,199,214,222.00
    4,153,385,038.94
    7
    净利润(元)
    -432,050,345.61
    497,893,252.49
    8
    净资产(元)
    7,874,239,898.24
    8,265,131,822.60
     
    三、实际资本
    行次
    项目
    本季度(末)数(元)
    上季度(末)数(元)
    1
    认可资产
    39,656,164,227.03
    39,636,014,312.48
    2
    认可负债
    31,760,954,901.74
    31,360,734,455.56
    3
    实际资本
    7,895,209,325.29
    8,275,279,856.92
    3.1
    核心一级资本
    7,895,209,325.29
    8,275,279,856.92
    3.2
    核心二级资本
    -
    -
    3.3
    附属一级资本
    -
    -
    3.4
    附属二级资本
    -
    -
     
    四、最低资本
    行次
    项目
    本季度(末)数(元)
    上季度(末)数(元)
    1
    量化风险最低资本
    3,012,347,700.06
    2,844,846,820.56
    1.1
    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90,785,149.56
    88,973,172.55
    1.2
    非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1,876,227,384.28
    1,731,871,502.92
    1.3
    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1,235,401,891.82
    1,025,336,946.03
    1.4
    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1,203,162,602.17
    1,349,951,601.81
    1.5
    量化风险分散效应
    1,232,261,132.78
    1,195,295,983.63
    1.6
    特定类别保险合同损失吸收效应
    160,968,194.99
    155,990,419.12
    2
    控制风险最低资本
    -34,039,529.01
    853,454.05
    3
    附加资本
    -
    -
    4
    最低资本
    2,978,308,171.05
    2,845,700,274.61
     
    五、风险综合评级
          2017 年二季度,我公司的风险综合评级为 A 类。2017 年三季度,我公司的风险综合评级为 B 类。
          以上是我公司最近两次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
     
    六、风险管理状况
    (1)保监会最近一次评估情况
          2017 年 10 月-11 月福建保监局对公司进行了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分,最终得分 82.26 分。其中,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 16.63 分,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 7.26分,保险风险管理 8.72 分,市场风险管理 8.39 分,信用风险管理 8.37 分,操作风险管理 8.46 分,战略风险管理 8.18 分,声誉风险管理 8.01 分,流动性风险管理 8.24 分。
    (2)公司制定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改进措施及报告期最新进展
           2017 年四季度,公司以保监偿二代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现场评估为契机,启动了全面风险管理提升专项,从如下三方面进行优化:
           1、优化风险偏好体系建设。根据评估组现场反馈建议,深化研究风险管理工具,进一步加强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之间的传导性,强化了风险偏好对公司经营的指导深度。
           2、完善偿二代的考核体系。根据评估组现场反馈建议,将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考核评价正向纳入全公司的绩效考核中,赋予 15%-60%不等的权重,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和管理责任。
           3、提升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公司通过外部咨询、行业交流,从多方面优化升级系统功能,风险评估工具更为智能化,切实提升公司风险管理能力。
     
    七、流动性风险
    (1)净现金流
          公司17 年4 季度净现金流为-231,091,625.54 元,较上季度增加33,691,972.67元,预计下个季度净现金流 4,984,891.00 元。
    (2)综合流动比率
     
    3 个月内
    1 年内
    1-3 年内
    3-5 年内
    5 年以上
    本季度综合流动比率
    101.88%
    78.20%
    181.47%
    450.11%
    51.34%
    上季度综合流动比率
    104.44%
    84.35%
    173.51%
    552.01%
    59.12%
    (3)流动性覆盖率
     
    指标
    本季度
    上季度
     
    必测压力情
    景 1
    必测压力情
    景 2
    必测压力情
    景 1
    必测压力情
    景 2
    流动性覆盖率
    543.81%
    407.26%
    465.33%
    417.00%
    投连账户流动性覆盖率
    -
    -
    -
    -
    备注:我司上季度、本季度不存在投连业务。
    (4)流动性风险及应对措施
           综合净现金流指标、综合流动比率和流动性覆盖率三项指标考虑,公司整体流动性风险较低。
           ①净现金流指标分析。基本情境下未来 3 年的净现金流分别为 23,970,866.37 元、13,099,925.17 元、32,238,498.10 元全部大于零,不会出现现金流缺口。
           ②综合流动比率分析。 17 年 4 季度计算的未来 3 个月内综合流动比率为101.88%,1 年内综合流动比率为 78.20%,说明公司未来 3 个月内现有资产的预期现金流入能够覆盖现有负债的预期现金流出,一年内综合流动比率低于 1,相较于本年 3 季度有所降低,后续将持续重点关注。
           ③流动性覆盖率分析。 17 年 4 季度在必测压力情景 1、必测压力情景 2 下流动性覆盖率分别为 543.81%、407.26%,说明公司持有较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
     
     
    八、监管机构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
    (1)保监会监管措施
           保监会未对我司采取监管措施。
    (2)公司整改措施以及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我司不存在监管措施,无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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