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合同。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保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住院津贴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或自保单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者不受等待期规定的限制)罹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180日内的实际每次住院日数,扣除免赔天数后乘以每日住院生活津贴标准给付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或同一疾病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 90 日(含 90 日),视为一次住院治疗。
(二)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领取的住院津贴日数总和以180日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九)恐怖袭击;
(十)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因投保前已有疾病、残疾或骨折的治疗和康复。
每日住院生活津贴标准
第四条 每日住院生活津贴标准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须与主险合同保险期间一致,且最长不超过 1 年。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二)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入院、出院证明、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骨折必须提供 X 线片)及病历;
(三)被保险人银行账户信息;
(四)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的指定
第七条 除另有指定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释义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因临床需要必须正式办理入院手续并入住医院病房进行治疗的行为过程。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