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造成骨折需至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骨折类别及医疗生活津贴给付日数对应表》所列骨折类别及骨折程度所对应的日数乘以每日骨折生活津贴金额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骨折类别及医疗生活津贴给付日数对应表》所列两项以上(含两项)骨折时,保险人只给付较高一项的骨折生活津贴。
每一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领取的骨折生活津贴日数总和以180日为限。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及出院小结;
(五)医院出具的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六)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七)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1. 骨折:指骨的完整性或连续性受到破坏所引起的,以疼痛、肿胀、青紫、功能障碍、畸形及骨擦音等为主要表现的疾病。
2. 骨裂:骨裂在医学上称为裂纹骨折,属骨折类型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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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事故骨折类别及医疗生活津贴给付日数对应表
序号 |
骨折类别 |
骨骼完全折断 |
骨骼不完全折断 |
骨裂 |
给付日数 |
给付日数 |
给付日数 |
||
1 |
鼻骨、眶骨 |
14日 |
7日 |
4日 |
2 |
掌骨、指骨 |
14日 |
7日 |
4日 |
3 |
跖骨、趾骨 |
14日 |
7日 |
4日 |
4 |
下颌骨(齿槽医疗除外) |
20日 |
10日 |
5日 |
5 |
肋骨 |
20日 |
10日 |
5日 |
6 |
锁骨 |
28日 |
14日 |
7日 |
7 |
桡骨 |
28日 |
14日 |
7日 |
8 |
髌骨 |
28日 |
14日 |
7日 |
9 |
肩胛骨 |
28日 |
17日 |
9日 |
10 |
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
40日 |
20日 |
10日 |
11 |
骨盆(包括髂骨、耻骨、坐骨) |
40日 |
20日 |
10日 |
12 |
颅骨 |
50日 |
25日 |
13日 |
13 |
肱骨 |
40日 |
20日 |
10日 |
14 |
桡骨及尺骨 |
40日 |
20日 |
10日 |
15 |
腕骨(一手或双手) |
40日 |
20日 |
10日 |
16 |
胫骨或腓骨 |
40日 |
20日 |
10日 |
17 |
踝骨(一足或双足) |
40日 |
20日 |
10日 |
18 |
股骨干 |
50日 |
25日 |
13日 |
19 |
胫骨及腓骨 |
50日 |
25日 |
13日 |
20 |
股骨颈 |
60日 |
30日 |
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