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04332322017101016491)
请仔细阅读整份保险条款,尤其是以下划线标注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达附加旅行行程延误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不在保险单上载明或另行批注,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任何外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活动、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机票超售)而导致该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延误,且延误连续时间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时间,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延误的时间计算以下列两者较长者为准:1)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订开出时间开始计算,直至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实际开出时间或搭乘最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的开出时间为止;或 2)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订到达时间开始计算,直至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实际到达时间或被保险人搭乘最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抵达原计划目的地为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本公司对于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的行程延误或存在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行程延误,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报到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程延误时数的书面证明;
2. 被保险人办理完报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由于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
3. 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或承运人安排的最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4. 被保险人为该次旅行预定公共交通工具时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
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和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
5. 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引起的延误;
6. 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主合同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附加合同生效
除本附加合同的批注另行载明生效时间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终止日为申请书上指定的终止日或本公司收到申请书之日,以较晚者为准);
(2) 保险期间届满;
(3) 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 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须填写保险金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号或保险单;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延误证明文件正本,须显示事故发生日期、延误时间及最早可供被保险人搭乘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时间及编号;
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如果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会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七条 释义
公共交通工具: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运营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 (仅限四轮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 (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本附加合同的未解释名词,均以主合同的名词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