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构成
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因被抢劫或被盗窃导致身份证、护照或其它被保险人继续或完成旅行所必须的证件丢失,且在发现损失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警方申报并取得警方书面报告,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因重置身份证、护照及其它旅行必要证件发生的费用,合理且必需的住宿费用(限三星级以下酒店的标准间)及交通费用,但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2.2 责任免除
下列任何费用或由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自被保险人发现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3)任何本次旅行所不必要或不影响被保险人继续或完成的旅行文件的重置费用;
(4)除身份证、护照及其它必要旅行证件的重置费用、合理且必须的住宿、交通费用以外的任何费用;
(5)非因抢劫或盗窃导致被保险人身份证、护照或其它必要旅行证件的丢失;
(6)主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但若该事项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2.3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4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保持一致。
3 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应于盗窃或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报告,并取得书面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因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2)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的书面证明;
(3)重置护照、身份证及其它必要旅行证件的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
(4)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如护照、签证、机票或车船票;
(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