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前或旅行期间:
1)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见释义)死亡、因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而需要住院治疗(见释义);
2)被保险人遭受劫持;
3)被保险人身故,因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须医疗运送、遣返或住院治疗;
4)旅行出发地、途径地或目的地突发暴动(见释义)、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雇员罢工;或突发恶劣天气、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传染病(见释义)
5)旅行途经地或目的地突发恐怖活动(见释义),且该恐怖活动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被保险人原计划前往的或正在旅行的国家的政府因该恐怖活动的发生发布了不宜旅行警告或外国旅客立即离开当地的建议;或
(2)中国政府建议中国公民或居民立即从该事件发生地撤离。
则:
在旅行出发前 7 个自然日内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须取消行程,保险人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已支付的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预付费用(见释义);
在旅行出发后,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须提早结束行程直接返回原出发地(见释义),或更改预定行程,保险人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已支付的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以及为前往旅行目的地或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而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额外旅行费用(见释义)。
但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于《安联附加旅行延误保险》、《安联附加旅行缩短保险》或《安联附加旅行取消保险》项下获得赔偿,则本公司不再给付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金。
3.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对于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若以信用卡签帐方式支付费用后,已按信用卡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提交声明书请求发卡银行暂停付款或将其缴付款项扣回时;
2)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或为其该次旅行预付公共交通工具、酒店或其它旅行费用时已获知或已存在可能导致旅行变更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和气象部门已发布预告的或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已经宣布的突发传染病;
3)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因投保时或旅行出发前 7 个自然日之前已存在的意外伤害、疾病或其并发症住院治疗;
4)任何可以从政府、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其它旅行服务机构或其它保险应当能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5)被保险人违法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6)被保险人旅行目的是为了医学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7)由于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导游、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或旅店需变更旅行;
8)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或由于旅行服务机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疏忽、破产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9)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及其并发症;
10)任何伙食费或签证费,及其他不符合保险责任的费用损失。
4.保险期间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起始时刻为下述两个时刻的后者:1)被保险人成功投保本保险、并交纳保险费当日 24 时;
2)旅行开始前第 7 天 24 时。
保险期间的终止时刻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5.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基本文件:
1) 索赔申请表;
2)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 旅行合同或飞机、火车或轮船的购票证明或酒店预订证明;
4) 购买旅行服务的相关发票及付款方式证明;
5) 其他相关损失费用单据。
(二)其它证明文件:
1) 因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的雇员罢工为申请原因者:
1.1) 经保险人认可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2) 因其它事故为申请原因者:
2.1) 以直系亲属死亡为申请原因者:抢救记录或住院记录(如有)、死亡证明及住院病历;
2.2) 以住院治疗为申请原因者:医疗机构提供的完整病历资料;
2.3) 遭受死亡或住院治疗的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2.4) 中国政府或旅行预定前往地点的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并注明日期;
2.5) 其它经保险人认可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6.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7.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8.释义
8.1 直系亲属
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8.2 住院治疗
指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险人所受的意外伤害或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需入住医院进行治疗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不适宜继续原先安排的行程,且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8.3 暴动
指阶级或集团为了破坏当时的政治制度、社会秩序而采取的集体武装行动。
8.4 传染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列明的甲类、乙类传染病及该法未列明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列明为甲、乙类传染病的疾病。
8.5 恐怖活动(或称恐怖分子行为)
指声称或未声称其以取得经济、种族、民族主义的、政治、人种或宗教利益为目的,无论是否宣布该利益,而对任何自然人,财产或政府实施的任何实际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直接造成或导致其损害、伤害、危害或破坏,或危及人类生命或财产的行为(但不包括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抢劫或其他主要为私人利益的犯罪行为,或任何主要起因于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先前的私人关系的犯罪行为应不被视为恐怖行为。恐怖活动或恐怖分子行为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分子行为的任何行动。任一事件是否属于恐怖活动或恐怖分子行为,应以当地国家政府的证实或认定为准。
8.6 原出发地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8.7 旅行预付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支付的用于本次旅行的住宿费、交通费以及旅游区的门票等费用,不包含伙食费及签证费。
8.8 合理且必需的额外旅行费用
指即使无本保险赔偿情况下被保险人仍需支出的交通费用以及住宿费用,但最高不超过被保险人原旅行计划已订的交通工具和酒店同等级别的费用。
8.9 既往病症
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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