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财产
第五条 在主险合同载明地址内,主险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所有的个人生活物品、服装、便携式家用电器,由投保人选择投保,并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
第六条 主险条款第三条所列各项财产不可作为本附加险的保险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主险合同载明地址,发生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导致本附加险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及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本附加险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本附加险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