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人寿假日宝-全年航空意外保障 保国内航班 —保险条款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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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 假日宝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条款-利安人寿

    • 总则
    • 保险责任
    • 责任免除
    • 保险金申领
    • 其他
    • 释义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假日宝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条款-利安人寿

备案编号:利安人寿【2014】意外伤害保险024号

  • “假日宝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简称“假日宝交通意外”。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假日宝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电子保险单、电子投保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文件具有与纸质文件同等效力。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范围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续保最高可至70周岁。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每一类意外伤害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具体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障项目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法定节假日、周末及最多任意连续5天(在被保险人没有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各类意外伤害事故,且本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您可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性指定,下同),我们依据与您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6类意外伤害中的一类或者数类承担保险责任:

    (1)航空交通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在此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2)高铁/动车交通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高铁/动车,自进入高铁/动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止,在此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3)地铁/轻轨交通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地铁/轻轨,自进入地铁/轻轨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止,在此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4)轮船交通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轮船(包括渡轮),自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甲板止,在此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5)长途公共汽车交通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长途公共汽车,自进入长途公共汽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止,在此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6)私家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自进入私家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止,在此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 2.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法定节假日、周末及最多任意连续5天,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遭遇投保时约定的本条款2.4中列明的意外伤害类别,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2.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8)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或超限速行驶机动车,因车辆超载或超限速行驶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从事探险、车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11)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受益人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您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5.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对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支付保险金的,我们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6.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5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 7.  释义

    7.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2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合同所述的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关于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7.3  法定节假日

    指国务院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如下节日及其调休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每个节日及其调休日从开始之日零时起,至结束之日二十四时止。如果国务院对节日有调整,依照最新规定执行。

    7.4  周末

    指每周的周六与周日,不包含因法定节假日调休而正常上班的周六与周日。每个周末自周六零时起,至周日二十四时止。

    7.5  长途公共汽车

    指领有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运载乘客的汽车,且指有固定行驶路线、周期性往返于两个县级(不含市辖区)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之间、座位数在16座以上的公共汽车。

    7.6  私家车

    指符合以下规定的车辆: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有合法有效行驶执照的,不收取任何形式费用的非商业盈利性用途的车辆;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5)不包括以下车辆:轨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殡仪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等农业用途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擅自拼装或改装的车辆。

    7.7  斗殴

    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关于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7.8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9  非处方药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7.10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7.12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13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14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7.15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本合同的保险费×65%×(1-n/m),其中n为本合同已生效的天数,m为保险期间的天数。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7.16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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