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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终止妊娠慰问津贴保险条款(2017版)-安联财险
(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附)003号
1.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由主保险条款、附加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附加条款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条款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经保险人同意承保的人员。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自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妊娠(见释义9.1)被迫终止,保险人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给付后,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本附加条款随即终止。
3.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条款,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或引起被保险人意外终止妊娠,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不适合生育的基础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职业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见释义9.2)、性传播疾病、糖尿病、高血压、子宫肌瘤、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4)被保险人未婚先孕;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
5)投保前被保险人已存在先兆流产情况的;
6)保单生效前已存在意外受伤及其并发症,以此为直接原因导致的意外终止妊娠;
7)习惯性流产(见释义9.3);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或性传播疾病;
9)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见释义9.4)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或未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11)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释义9.5)导致的伤害及其并发症
12)被保险人异位妊娠(见释义9.6)、习惯性流产(见释义9.7);
1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如人工流产(见释义9.8);
14)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释义9.9)、跳伞、攀岩(见释义9.10)、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9.11)、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9.12)、特技(见释义9.13)、赛马和赛车;
15)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5.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6.保险金申请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见释义)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十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十二)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十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十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十五)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7.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8.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9.释义
9.1 妊娠
指胚胎和胎儿在母体内发育成长的过程。成熟卵子受精是妊娠开始,胎儿及其附属物自母体排出是妊娠终止。
9.2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9.3 习惯性流产
指自然流产连续发生3 次或以上者。
9.4 医疗行为
医疗行为包括:
1)是指医务人员通过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改善功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2)不具治疗性医疗行为,例如,美容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甚至实施“安乐死”;
3)实验性医疗行为,指使用危险与疗效均属未知的新药物或新技术,诊疗的目的居于次要地位;
4)侵袭性医疗行为。这里的侵袭性医疗行为,特指许多过去被用于治疗疾病的药物、检查或手术方法,随着经验及知识的积累,被发现对人体并不都是有利的医疗行为。
9.5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9.6 异位妊娠
受精卵在子宫体腔以外的部位着床称为异位妊娠,异位妊娠发生的部位有输卵管、卵巢、腹腔、阔韧带、子宫颈以及残角子宫等,但最常见的部位为输卵管。
9.7 人工流产
妊娠3个月内采用人工或药物方法终止妊娠称为早期妊娠终止,也可称为人工流产。
9.8 潜水
指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在以下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江、河、湖、海、水岸的运动。
9.9 攀岩
指在以下场所进行的攀登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和冰山。
9.10 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极地探险、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9.11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9.12 特技
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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