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严重伤病,导致其在搭乘航班时不能乘坐原先预定机票座位,而须机票升舱,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补偿被保险人因机票升舱而额外支出的费用,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既往病症;
(二)任何可以从政府、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它第三方机构应当能得到补偿的费用;
(三)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四)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违法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预定旅行目的是为了医学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三)警方或医疗机构的证明文件;
(四)旅行合同、飞机机票的购票证明及酒店预订证明;
(五)购买旅行服务的相关发票及付款方式证明;
(六)被保险人所应提供的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