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2.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投保人的未成年子女在保险期间内不明原因的走失,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时起30日内经警方证明仍未发现失踪儿童,保险人将以保险单上本附加条款所载明的保险金额赔付被保险人儿童走失保险金。
3.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造成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及其雇用的家政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其雇用的家政人员受酒精、毒品或药剂影响。
(三)投保人的未成年子女的故意行为。
4.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5.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索赔申请表;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三)投保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四)警方或相关机构出具的儿童失踪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6. 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7.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8. 释义
8.1 投保人
指与被保险人有血缘关系的父母。
8.2 未成年子女
指年龄在6周岁以下(含6周岁)的,且与被保险人有血缘关系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