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盛“智行天下”境外游保障钻石计划 —保险条款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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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程缩短保险条款

    • 总则
    • 保险责任
    • 责任免除
    • 保险金申领
    • 合同变更与解除
    • 释义
  •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取消保险条款

  •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家居财物保障保险条款

  •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者信用卡遗失保险条款

  •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者行李及随身财产保险条款

  •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者个人钱财及旅行证件遗失保险条款

  •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行李延误保险条款

  •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延误保险条款

  •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紧急手机费用保险条款

  •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24小时全球紧急救助保险条款

  •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每日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条款-安盛天平

  •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医疗及相关费用保险条款

  • 安盛天平旅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仅承保境外旅行批单

  • 安盛天平旅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安盛天平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程缩短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安盛天平)(备-意外)【2014】(附)936号

  •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程缩短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下列情形而无法继续旅行而必须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时,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该次旅行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

          1.  在该被保险人的旅行或车票有效期内,该被保险人或与其同行的某一特定人士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并因此而不能完成原定旅行,并由执业医师出具书面文件,证明该被保险人或与其同行的某一特定人士不适合继续旅行;

          2.  该被保险人在日常居住地境内的直系亲属意外死亡的、突发严重意外伤害或疾病,致使被保险人必须返回在日常居住地的住所;

          3.  由于事先未预警的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劫持、自然灾害或严重的天气状况而导致按时的公共交通服务取消或缩短;

          4.  该被保险人的护照或旅行证件被窃;

          5.  旅行目的地突发自然灾害或传染病而无法继续既定行程。

          本公司将对下列损失进行补偿:

          1. 不可退还的未使用的旅行票据或旅行费用;及

          2. 不可退还的未使用的预付住宿费用。

          如保险单载有免赔额,本附加合同的每次理赔事件的免赔额以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该免赔金额为准,本公司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于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除外,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除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之外,任何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因由下列原因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受保前已存在之病症或未向本公司声明并由本公司书面接受被保险人的既往身体状况。

          2. 任何可以从其他保险计划,政府项目,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旅行服务机构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3. 由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或由于旅行服务机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疏忽、破产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4. 被保险人不愿参加旅行或经济原因导致不能旅行。

          5. 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6. 由于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导游、运输人或旅店需取消或缩短此次旅行。

          7. 被保险人在购买本旅行保险前已知已存在可能导致旅程缩短或取消的情况或条件。

          8.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在执业医师认定为不适于旅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继续旅行。

          9. 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酒店、公共交通工具或其他费用时已知已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取消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和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旅行目的地已经宣布有突发的传染病。

  •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在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之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2. 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文件;

          3. 明确导致旅程缩短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证明文件;

          4. 额外费用支出或无法获得费用退回的证明文件;

          5. 索赔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6.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 若索赔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 本公司公布的理赔指南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索赔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 第七条 释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疾病:

          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后出现症状的病患或疾病且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旅行期间突然发生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受保前已存在之病症、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仅限四轮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特定人士:

          指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与被保险人旅行目的直接相关的被保险人的联系密切的商业伙伴或被保险人旅行中的旅伴。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旅行票据:

          指在旅行期间由被保险人所拥有而未被使用的客运列车票据、客运轮船票据及民航班机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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