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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批单-史带财险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史带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依本批单的规定作以下修改:

一、主保险合同《史带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险期间”修改如下:

     如投保全年多次往返保障计划,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境内旅行目的地。终止于以下最先发生的时间:(1)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保险期间届满。(3)自前述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起到投保单所载的最长承保天数止(含始日与终日)。

如投保单次保障计划,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境内旅行目的地。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保险期间届满;(2)该被保险人完成旅行后直接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二、主保险合同《史带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六条项下(十九)修改如下:

(十九)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及跳伞活动、任何海拔6,000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18米以上。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时, 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三、主保险合同《史带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六条项下(二十三)修改如下:

(二十三)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半职业的体育活动;

 

四、附加保险合同《史带附加旅行意外医药补偿保险》条款第二条“保险责任”修改如下: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主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事故之日起180日内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可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它社会福利机构、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其他第三方取得医药费用补偿,则保险人将仅支付剩余部分医疗费用:

医药费用补偿保险金= 已在医院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最高给付保险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金额为限。

 

本合同的所有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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