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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文化差异对保险业发展的启示

发布日期: 2012.06.09

导读:为家人买保险现在是很多人对家人表示关心的一种方式,为家人买保险不仅可以让家人有个保障,自己也能生活的更加安心。但是由于 每个家庭有不同的想法和文化环境,因此,对保险选择的差异也比较明显。

摘要:针对东西方家庭文化存在的明显差异,笔者详细地论述了这种差异对我国家庭功能、人们获得保障途径、人们购买保险所产生的影响,并指出我国保险产品开发应该明确商业保险的地位、避免照搬国外模式,应加大家庭保障类险种开发的力度和注重险种开发的区域性。

关键词:家庭文化,保险产品,开发

自我国入世以来,国外保险公司对我国民族保险业发起了猛烈冲击,因此,提高民族保险业的竞争力,尤其是开发新的保险产品,将成为我国民族保险业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然而如何开发?我国老百姓真正需要哪些新险种?笔者试从东西方家庭文化显著差异的角度,对此进行一些探讨,希望能够引起学术界的重视,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东西方家庭文化的根源及表现

西方国家受基督教的影响,骨肉亲情无足轻重,亲密的感情来自于共同的信仰,而不是源于血缘宗族。《圣经》说:“凡实行上帝的旨意的就是我的兄弟、姐妹和父母。”还说:“凡是为着我或为着福音撇下了房屋、兄弟、姊妹、父母、儿女,或者田地的,必定在今生收获更多”。《圣经》还教导人们“人的仇敌就是自己家里的人”,早期的教父也教导人们说“忘掉父母,你自会得到巨大的回报”。因而,西方文化一直注重团体和个人,家庭不能超过团体和个人,更不能束缚个人的个性发展。,”

相反,东方文化中,特别是中国,受儒教的“孝道”文化影响,极为重视尊老爱幼。《诗经·小雅·蓼我》有“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畜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人腹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极”的词句,宣扬孝道。儒家还隆重推出《孝经》作为十三经之一,加以宣扬。由此,家庭处于极其重要的核心地位,而相比之下,团体和个人所扮演的角色则要相差甚远,个人不能超越家庭进行独自发展。

因此,在西方,子女成年后,往往会离开家庭,只给父母留下一个缺乏家庭亲情的“空巢”,父母与子女极少来往,更谈不上经济上的互助;相反,东方家庭在传统“孝道”的影响下,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在子女成年后表现在经济上的互助和精神上的慰藉。

需要指出的是,东西方家庭文化的差异还体现在“家庭”本身的概念上。西方的“家庭”一般就是指有着直系血缘关系的父母与子女组成的单个小家。而东方的“家庭”从某种意义上,还演化到以血缘关系为核心而扩展的家族、宗族。东方的这种“大家庭”观念,为其能够在“家庭”内部分担风险,给予家庭成员部分保障埋下了伏笔。

二、东西方家庭文化差异对家庭功能的影响

受基督教的影响,西方文化中,家庭的地位远不如个人和团体。因此,在西方社会的演进中,历来注重个人权利观念和公共观念。家庭的功能甚为简单,除夫妻互助外,家庭的主要功能就仅仅是把子女抚养成人,而子女成年后却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除此之外,包括组织生产、法律制裁、甚至教育子女等功能都由社会来实现。

相反,东方传统文化往往是强调以家庭为本位,家庭职能不仅面面俱到,甚至极为发达。许多在西方是由国家、社会或大团体承担的职能,在东方却是由家庭承担。东方的家庭不仅囊括了诸如组织生产、教育子女、养老抚幼、法律制裁等功能,而且就连家庭成员的生、老、病、死、残等社会风险也一并承担。

东西方家庭功能,由于家庭文化差异所体现出的巨大差异,进一步推动了东西方人群在风险的认识,获取保障的途径,以及对购买保险的目的、需求等方面,产生了较大的差异。

三、东西方家庭文化差异对人们获得保障途径的影响

20世纪80年代,费孝通教授通过研究发现,由于家庭扮演的角色在东西方明显不同,家庭内部亲子关系的密切程度也完全不同。在西方,子女成年后,父母往往送其离家独自求学或务工,同样,赡养老人也并不成为子女必须负担的义务。而在中国,父母与子女关系甚为融洽,而且,这种关系在子女成年后仍得以延续:当子女婚嫁、买房时父母往往给予支持,同时,子女不时给予父母经济上的赡养和精神上的慰藉。

由此可见,西方家庭文化往往会造成西方人年老时无人赡养,遭遇疾病、死亡、伤残等社会风险时会无所适从。因此,他们要获得保障,只能通过国家救助和团队互助(即参加保险)。相反,在中国,由于传统的家庭文化要求子女成年后必须对父母进行反哺,虽然,最近几年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部分地区有所欠缺。但是,从总体上,中国几千年形成的以“孝道”为核心的家庭文化,使中国的老人绝大部分事实上已经从子女那里获得了一种保障,这种保障不仅仅有西方人从保险公司获取的物质保障,还有保险公司不能提供的精神慰藉。

四、东西方家庭文化差异对人们购买保险的影响

1.对人们购买保险目的的影响。正是由于东西方家庭扮演的角色存在的巨大差异,家庭功能的不同,西方人不能从家庭那里获得养老、意外、医疗的保障。而单独依靠国家救助,又不能完全实现高质量的生活目标。因此,他们只能通过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来进行弥补。可见,西方人参加保险更多是出无奈,为了个人的将来保障才参加保险。

然而,东方家庭中,由于家庭乃至宗族往往能够为大家庭中,因为年老、疾病、意外而不能正常生活的族人提供补助、扶养、扶助等形式的保障,如华容丁氏“置义田三百亩,以赡族之贫乏者”。因此,东方人购买保险,往往是对于一些比较大的,家庭不能支撑的风险进行投保,如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的意外、重大疾病等。由此可以推出,东方人购买保险,主要目的是维持家庭能够正常运转。

2.对人们保险购买需求的差异。东西方人们购买保险目的的差异性,必然决定他们在保险的需求也会明显不同。西方人往往为了自己参加保险,从而获得家庭不能提供的养老、意外、医疗的保障。这一点也决定了他们在购买保险中,偏爱于储蓄、投资类保险。东方人在传统的“孝道”家庭文化的影响下,家庭一般能够为他们提供至少部分的养老、意外、医疗保障,所以,他们在购买保险时,更会偏向于家庭保障类险种,例如人身意外险、重大疾病险等。

我国保险业开发新险种的根本目的,应该是满足我国老百姓的保障需求。而东西方家庭文化导致东西人的保险需求与西方人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因此,仅仅照搬国外的新险种,虽然这些险种符合西方人的需要,但不一定就能填补我国老百姓保障需求的真空。

五、东西方家庭文化差异对我国保险业开发新产品的启示

1.明确我国商业保险在人们获取保障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由于传统家庭文化的特点,决定了人们在遭遇风险时,首先向有着血缘关系的家庭甚至家族求助,因此,在家庭或者家族经济实力较强,一般的小风险,家庭内部都能承受。只有当风险超过一定程度,如大型天灾人祸,包括地震、火灾、家庭主要经济支柱的意外等,家庭或家族内部不能承担时,商业保险才能发挥较大的作用。由此可见,商业保险在我国是作为家庭保障的重要补充和完善。当然,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家庭结构发生变化,家庭关系逐渐淡漠,商业保险在我国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2.不能盲目照搬国外的新险种。诚然,发达国家经过严格的市场调查、费率精算等可行性论证后,开发的新险种使西方人的保险需求得到了极大的满足。然而,这种舶来品能否在国内保险市场站稳脚跟,关键还在于国外新险种开发的前提条件(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等)是否等同于国内市场。当然,政治、经济、法制等不是我们这里讨论的范畴,我们仅以东西方家庭文化进行比较,就已经发现了较大差异。这种差异如上所述,它导致了东西方人们购买保险的目的、需求以及已经获取保障的途径呈现出很大的不同。因此,我们不能盲目照搬国外新险种。

3.加大家庭保障类产品的开发力度。东方传统的以“孝道”为核心的家庭文化,将东方人以家庭、家族为单位,对可能或必然遭遇的年老、疾病、意外等风险进行了内部承担,给予基本保障。当风险超过一定程度,家庭不能承受时,东方家庭才会求助于商业保险。因此,东方人的购买保险主要偏爱于一些大额家庭保障类险种。然而,目前国内的保险业所提供的单纯的保障类险种是少之又少,相反,他们往往提供了许多大而统的全能险种,这些险种既有储蓄、投资分红的特点,还兼可医疗保障、意外保障等功能。然而,由于储蓄、投资的特点,再加上功能齐全,往往价格不菲,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打击了真正需要保障类的广大老百姓购买的积极性。可见,不论,是从保险产品开发的根本目的,还是从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出发,我国保险产品都应该加大家庭保障类险种开发的力度。

4.注重险种开发的区域性。我国的经济发展,区域性特点比较突出,沿海地区经济比较发达,人们的思想也甚为活跃,也在逐渐接受西方思想,市场经济对这些地区的家庭文化的冲击也最大。例如,沿海地区人们的小家庭越来越多,家族成员的关系也越来越淡漠,家庭保障的特点在逐渐淡化,越来越多的人注重个人储蓄、投资,为将来或意外做打算。因此,在沿海地区,保险公司不妨在开发家庭保障类产品的同时,进行一些储蓄、投资类险种开发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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