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新规:自由职业者可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发布日期: 2012.05.21
导读:近日,省劳保部下发通知,规定自由职业者可自愿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规定就参保人的人群范围、具体参保方法及参保具体要求做了明确说明。此政策对于自由职业者或其他从业劳动者来说是个大好消息。
我省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可参加失业保险,缴费率为3%,参保人员缴费满一年后失业可申领失业保险金。昨日(7月9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此发出通知。
通知指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业劳动者,可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从业期间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失业后享有失业保险权益。从业劳动者申请参加失业保险,应填写申请表,提供就业现状、个人收入等基本情况。参保人是未雇工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参保人是灵活就业人员的,提供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参保人是自由职业者或其他从业劳动者的,应提供相应的从业资信。
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所属的劳动力市场设立失业保险服务窗口,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方式,为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简称参保人)提供代缴失业保险费服务,建立参保人失业保险信息台账。
参保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个人收入,如收入状况不明确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可按当地的行业月平均收入核定其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费率为3%。参保人可选择按月或按季、按年缴费。
参保人按规定缴费后,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应向参保人出具缴费收据,为其办理缴费记录,建立个人缴费档案。参保人有查询缴费记录的权利。
参保人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可向受理其参保的失业保险服务窗口申报失业。申报时,参保人是未雇工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注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有效证明;参保人是灵活就业人员的,应提供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出具的中止灵活就业证明;参保人是自由职业者或其他从业劳动者的,提供注销从业资信的有效证明。经失业保险服务窗口调查确认失业的,参保人在办理失业登记后,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参保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应为其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按月发给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名单,由参保人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向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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